大量细节曝光!BSV当家人“澳本聪”硕士论文涉嫌抄袭

作者:Paintedfrog  译者:马可薇

澳本聪”克雷格·赖特于 2008 年在诺森比亚大学获得了国际商法硕士学位(LLM)。同年 2 月他提交了长达九十页的论文 《互联网中介责任的影响》。这篇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大量文本都是没有给出来源引用,直接复制或者改写自其他文章

克雷格·赖特在 2008 年和 2011 年发表的关于抄袭的观点,现在看来就像是在活生生的打自己的脸。

抄袭的性质远比大多数人想象的都要严重。这是违反版权法的犯罪行为,也是犯罪欺诈行为。

——克雷格·赖特(2008)

抄袭根据程度可以分为几种,从简单的不加引用地重述另一位作者的观点,到直接复制粘贴整段的文字,再到直接偷走全篇文章。

这种文字的复制是另一种形式的盗窃欺诈,在某些情况下,这不是偶尔的忘记了标注引用,而是有意识地欺骗,他们想将他人的作品占为己有。在这种“特殊的盗窃形式”中,这些作者展现了他们之前从未表现出过的技能水平、知识和专长,他们利用他人的工作和研究来掩盖自身能力的不足。

不止一个人认为,“窃取一个人的思想是剽窃,但如果窃取的是不同几人的思想,那就是调查研究”。这淡化了抄袭剽窃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它还会影响真正的研究。好的研究者利用他人的思想,但同时也会贡献自己的想法。

——克雷格·赖特(2011)

以下的分析内容或不完整,后续有发现会继续更新。

Hilary E Pearson,《互联网提供商的责任》(1996)

Hilary E Pearson, Liability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1996)

赖特在没有著录的情况下盗用了 Pearson 14 页论文的大部分内容。他一字未动地复制了 Pearson 的开篇段落并将其用作了自己论文的引言。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的影响》(2008),P16-17

:Hilary E Pearson,《互联网提供商的责任》(1996),P1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的影响》(2008),P25、63。

:Hilary E Pearson,《互联网提供商的责任》(1996),P11-13

大部分的抄袭内容都经过改写而非直接复制粘贴。下面列出的是是赖特逐行改写的例子,对应内容用高亮标注了。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的影响》(2008),P66-68。

:Hilary E Pearson,《互联网提供商的责任》(1996),P4-5

Pearson 的《互联网提供商的责任》中总共有 58 个自然段,赖特盗用了其中 45 段,25 段全部使用,20 段大部分盗用。这种大段文字的有条不紊地剽窃行为很难用忘记引用原作者来解释。

赖特还盗用改写了 Pearson 的另一部论文,《知识产权与互联网:英美法律对比》(1998 年),同样没有引用原作出处。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的影响》(2008),P33。

:Hilary E Pearson,《知识产权与互联网:英美法律对比》(1998),P14

Ronald Mann & Seth Belzley, 《互联网中介责任的承诺》,草稿版(2005)

Ronald Mann & Seth Belzley, The Promise of Internet Intermediary Liability (2005)

这篇标题类似的论文以其参考书目众多而闻名,赖特在其论文中曾多次提及这篇论文及其作者,然而,这和随意且大量地借鉴其内容还是有区别的。赖特复制粘贴了大量的脚注,第 19,21-27,30-33,50-51,59 页,以及赖特论文的结论部分(第 82 页)都基本照搬了《互联网中介责任的承诺》一文。

以下是赖特对 Mann & Belzley 原文中不加引用地逐字摘抄长脚注的一个例子: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的影响》(2008 年),P50 脚注

澳本聪

Mann & Belzley《互联网中介责任的承诺(草稿)》(2005)P20 脚注

赖特在有些部分直接复制了全部脚注块,而在将这些内容复制到自己论文中时,赖特特意删除了 Mann & Belzley 对自己的脚注列表的引用,具体可见 Kraakman 条目: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P51

:Mann & Belzley 《互联网中介责任的承诺(草稿)》(2005),P50

赖特论文中 Part II 部分对 Mann & Belzley 的引用则更加严重。《影响》一文中 Part II, Section A 以及 Section B 部分(P19-27)基本可以算是《承诺》中 Part II,Section A 及 Section B(P9-14)的扩写。以下是赖特论文标注后结果,改写部分用粉色高亮标注,完全一致部分用红色高亮标注,蓝色高亮部分则是赖特著录了参考文献:

澳本聪

以下是更详细的赖特论文 Section II 部分,可以更好看出赖特基本是将 Mann & Belzley 的原论文改写后据为己有,剽窃部分同样用高亮表示: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P23

:Mann & Belzley, 《互联网中介责任的承诺》(2005),P11-12

就连赖特的论文结构都在很大程度上与《承诺》相类似。在下图中可以看出,赖特论文的目录表(TOC)中很多条目都与《承诺》相同或类似,并且顺序也保持了一致。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

:Mann & Belzley, 《互联网中介责任的承诺》(2005)

Heather A Harrison Dinniss,《贸易工具:电子商务工具中的知识产权问题》(2001)Heather A Harrison Dinniss, Tools of the Tra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Electronic Commerce Tools (2001)

同样,赖特在没有来源引用的情况下盗用了这位作者的文稿。

粉色高亮 = 改写

红色高亮 = 完全一致

澳本聪

左: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P52-53

右:Heather Harrison Dinniss,《贸易工具:电子商务工具中的知识产权问题》(2001)

澳本聪

左: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P31

右:Heather Harrison Dinniss,《贸易工具:电子商务工具中的知识产权问题》(2001)

在论证 META 标签部分时,赖特从 Paul Graham 论文 《META 标签——最新动态》(2000 年)中复制了一段脚注,没有给出引用。

澳本聪

左: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P52

右:Paul Graham,《META 标签——最新动态》(2000),摘要

维基百科

维基百科的 使用条款 规定,“只要有适当的声明”,网站上的任何资料都可以被自由地分享并由他人使用。赖特在他自己的论文中使用了维基百科上的内容,但没有引用出处或者贡献者。虽然这种行为不对,但可能相较前面的例子影响要小,但仍应引起注意。

截图显示的是维基百科“替代责任”条目(2008 年版本),赖特逐行改写其中一段冗长的段落,同样没有来源引用。

澳本聪

左: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P39-40

右:维基百科“替代责任”条目,2008 年 2 月 26 日版本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网络著作权侵害责任限制法”,“外国情报监视法”。

粉色高亮 = 改写

红色高亮 = 完全一致

澳本聪

左: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P28-29

右:维基百科“网络著作权侵害责任限制法”条目,2008 年 1 月 20 日版本;

“外国情报监视法”条目,2008 年 2 月 22 日版本

其他来源还有一些其他未声明来源的的部分,但这些相对来说都不算严重,有些可能算是剽窃的灰色区域。这里就不放具体图了,但是可以从下面列表中找到具体内容:

  • Crispian Balmer, 《法国法庭要求雅虎限制用户进入纳粹网站》,ABC 新闻(2006 年 1 月 6 日)
  • Dennis Crouch,《通过中介销售的产品可能造成个人管辖权的专利侵权》。Patently-O (2005 年 1 月 19 日)
  • 《违反保密协议》,HSE.gov.uk
  • 《什么是专利?》,IPAustralia.gov.au
  • Joseph W. Glannon,”民事诉讼程序“,2006 年课程大纲
  • 《欧洲法院(ECJ)司法部长表示,在民事案件中不处理交通信息》,欧洲数字版权(EDRI-Gram)时事通讯(2007 年 8 月 1 日)

列表并不完全,后期随着新发现可能会有添加。

更多

赖特曾于 2011 年在 Infosec Island 上分两部分发布了标题为《互联网盗版、抄袭与安全专业人员》(上部分,下部分)。在文章中赖特严厉谴责了抄袭者,并称这种行为是“不诚实”、“不道德”的欺诈行为。

赖特对有抄袭行为的“安全专家”更是鄙视。他在文中举了两个例子,其中之一是 Jo Stewart-Rattray。赖特曾试图通过联系出版问题文章的杂志社编辑来揭露几年前的事情(根据 赖特博客 所述)。

赖特赞扬了该杂志对问题文章的迅速删除动作,他声称 Rattray 曾联系他并表示后悔,但赖特将其归为“卑劣的借口”。

神奇的是,赖特谴责抄袭的这篇分为上下两部分的文章和他的论文一样同样充斥着剽窃来的文字。

第一行与《影响》相同,都用的是 Pearson 论文的改写:

澳本聪

左:克雷格·赖特,《互联网盗版、抄袭与安全专家》,Infosec Island(2011)

右:Hilary E Pearson,《互联网提供商的责任》(1996),P1

博客的第二部分则几乎是照搬了赖特本人的论文内容,包括抄袭部分。下图中的高亮部分文字都是来自 Pearson 或 Mann & Belzley: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抄袭与安全专家,第二部分》,Infosec Island(2011)

2020 年4月10日更新

自从本文昨日发表以来,在社交网络上引起了大量的讨论。显然赖特本人也看到了这些评论,他迅速承诺会修改论文并将新版本发布到SSRN上。

目前赖特论文页面显示为正在修订:

澳本聪

该论文的较早版本(作者在本文中所引用的版本)目前已无法从 SSRN 下载,且已经被新版本替换。

截图显示的是旧版本第 16 页与今天发布的新版本的对比:

澳本聪

左: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 版),P16

右: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20 年 4 月 10 日修订版),P16

可以看出赖特添加了对 Pearson 的引用,但考虑到赖特对该作者 14 页论文的大量且详尽的借鉴,这种简略的引用怕是并不能解决问题。

原文链接

https://medium.com/@paintedfrog/craig-wrights-llm-dissertation-is-full-of-plagiarism-f21439ea8a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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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细节曝光!BSV当家人“澳本聪”硕士论文涉嫌抄袭

星期三 2020-04-29 16:16:59

作者:Paintedfrog  译者:马可薇

澳本聪”克雷格·赖特于 2008 年在诺森比亚大学获得了国际商法硕士学位(LLM)。同年 2 月他提交了长达九十页的论文 《互联网中介责任的影响》。这篇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大量文本都是没有给出来源引用,直接复制或者改写自其他文章

克雷格·赖特在 2008 年和 2011 年发表的关于抄袭的观点,现在看来就像是在活生生的打自己的脸。

抄袭的性质远比大多数人想象的都要严重。这是违反版权法的犯罪行为,也是犯罪欺诈行为。

——克雷格·赖特(2008)

抄袭根据程度可以分为几种,从简单的不加引用地重述另一位作者的观点,到直接复制粘贴整段的文字,再到直接偷走全篇文章。

这种文字的复制是另一种形式的盗窃欺诈,在某些情况下,这不是偶尔的忘记了标注引用,而是有意识地欺骗,他们想将他人的作品占为己有。在这种“特殊的盗窃形式”中,这些作者展现了他们之前从未表现出过的技能水平、知识和专长,他们利用他人的工作和研究来掩盖自身能力的不足。

不止一个人认为,“窃取一个人的思想是剽窃,但如果窃取的是不同几人的思想,那就是调查研究”。这淡化了抄袭剽窃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它还会影响真正的研究。好的研究者利用他人的思想,但同时也会贡献自己的想法。

——克雷格·赖特(2011)

以下的分析内容或不完整,后续有发现会继续更新。

Hilary E Pearson,《互联网提供商的责任》(1996)

Hilary E Pearson, Liability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1996)

赖特在没有著录的情况下盗用了 Pearson 14 页论文的大部分内容。他一字未动地复制了 Pearson 的开篇段落并将其用作了自己论文的引言。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的影响》(2008),P16-17

:Hilary E Pearson,《互联网提供商的责任》(1996),P1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的影响》(2008),P25、63。

:Hilary E Pearson,《互联网提供商的责任》(1996),P11-13

大部分的抄袭内容都经过改写而非直接复制粘贴。下面列出的是是赖特逐行改写的例子,对应内容用高亮标注了。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的影响》(2008),P66-68。

:Hilary E Pearson,《互联网提供商的责任》(1996),P4-5

Pearson 的《互联网提供商的责任》中总共有 58 个自然段,赖特盗用了其中 45 段,25 段全部使用,20 段大部分盗用。这种大段文字的有条不紊地剽窃行为很难用忘记引用原作者来解释。

赖特还盗用改写了 Pearson 的另一部论文,《知识产权与互联网:英美法律对比》(1998 年),同样没有引用原作出处。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的影响》(2008),P33。

:Hilary E Pearson,《知识产权与互联网:英美法律对比》(1998),P14

Ronald Mann & Seth Belzley, 《互联网中介责任的承诺》,草稿版(2005)

Ronald Mann & Seth Belzley, The Promise of Internet Intermediary Liability (2005)

这篇标题类似的论文以其参考书目众多而闻名,赖特在其论文中曾多次提及这篇论文及其作者,然而,这和随意且大量地借鉴其内容还是有区别的。赖特复制粘贴了大量的脚注,第 19,21-27,30-33,50-51,59 页,以及赖特论文的结论部分(第 82 页)都基本照搬了《互联网中介责任的承诺》一文。

以下是赖特对 Mann & Belzley 原文中不加引用地逐字摘抄长脚注的一个例子: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的影响》(2008 年),P50 脚注

澳本聪

Mann & Belzley《互联网中介责任的承诺(草稿)》(2005)P20 脚注

赖特在有些部分直接复制了全部脚注块,而在将这些内容复制到自己论文中时,赖特特意删除了 Mann & Belzley 对自己的脚注列表的引用,具体可见 Kraakman 条目: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P51

:Mann & Belzley 《互联网中介责任的承诺(草稿)》(2005),P50

赖特论文中 Part II 部分对 Mann & Belzley 的引用则更加严重。《影响》一文中 Part II, Section A 以及 Section B 部分(P19-27)基本可以算是《承诺》中 Part II,Section A 及 Section B(P9-14)的扩写。以下是赖特论文标注后结果,改写部分用粉色高亮标注,完全一致部分用红色高亮标注,蓝色高亮部分则是赖特著录了参考文献:

澳本聪

以下是更详细的赖特论文 Section II 部分,可以更好看出赖特基本是将 Mann & Belzley 的原论文改写后据为己有,剽窃部分同样用高亮表示: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P23

:Mann & Belzley, 《互联网中介责任的承诺》(2005),P11-12

就连赖特的论文结构都在很大程度上与《承诺》相类似。在下图中可以看出,赖特论文的目录表(TOC)中很多条目都与《承诺》相同或类似,并且顺序也保持了一致。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

:Mann & Belzley, 《互联网中介责任的承诺》(2005)

Heather A Harrison Dinniss,《贸易工具:电子商务工具中的知识产权问题》(2001)Heather A Harrison Dinniss, Tools of the Tra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Electronic Commerce Tools (2001)

同样,赖特在没有来源引用的情况下盗用了这位作者的文稿。

粉色高亮 = 改写

红色高亮 = 完全一致

澳本聪

左: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P52-53

右:Heather Harrison Dinniss,《贸易工具:电子商务工具中的知识产权问题》(2001)

澳本聪

左: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P31

右:Heather Harrison Dinniss,《贸易工具:电子商务工具中的知识产权问题》(2001)

在论证 META 标签部分时,赖特从 Paul Graham 论文 《META 标签——最新动态》(2000 年)中复制了一段脚注,没有给出引用。

澳本聪

左: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P52

右:Paul Graham,《META 标签——最新动态》(2000),摘要

维基百科

维基百科的 使用条款 规定,“只要有适当的声明”,网站上的任何资料都可以被自由地分享并由他人使用。赖特在他自己的论文中使用了维基百科上的内容,但没有引用出处或者贡献者。虽然这种行为不对,但可能相较前面的例子影响要小,但仍应引起注意。

截图显示的是维基百科“替代责任”条目(2008 年版本),赖特逐行改写其中一段冗长的段落,同样没有来源引用。

澳本聪

左: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P39-40

右:维基百科“替代责任”条目,2008 年 2 月 26 日版本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网络著作权侵害责任限制法”,“外国情报监视法”。

粉色高亮 = 改写

红色高亮 = 完全一致

澳本聪

左: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P28-29

右:维基百科“网络著作权侵害责任限制法”条目,2008 年 1 月 20 日版本;

“外国情报监视法”条目,2008 年 2 月 22 日版本

其他来源还有一些其他未声明来源的的部分,但这些相对来说都不算严重,有些可能算是剽窃的灰色区域。这里就不放具体图了,但是可以从下面列表中找到具体内容:

  • Crispian Balmer, 《法国法庭要求雅虎限制用户进入纳粹网站》,ABC 新闻(2006 年 1 月 6 日)
  • Dennis Crouch,《通过中介销售的产品可能造成个人管辖权的专利侵权》。Patently-O (2005 年 1 月 19 日)
  • 《违反保密协议》,HSE.gov.uk
  • 《什么是专利?》,IPAustralia.gov.au
  • Joseph W. Glannon,”民事诉讼程序“,2006 年课程大纲
  • 《欧洲法院(ECJ)司法部长表示,在民事案件中不处理交通信息》,欧洲数字版权(EDRI-Gram)时事通讯(2007 年 8 月 1 日)

列表并不完全,后期随着新发现可能会有添加。

更多

赖特曾于 2011 年在 Infosec Island 上分两部分发布了标题为《互联网盗版、抄袭与安全专业人员》(上部分,下部分)。在文章中赖特严厉谴责了抄袭者,并称这种行为是“不诚实”、“不道德”的欺诈行为。

赖特对有抄袭行为的“安全专家”更是鄙视。他在文中举了两个例子,其中之一是 Jo Stewart-Rattray。赖特曾试图通过联系出版问题文章的杂志社编辑来揭露几年前的事情(根据 赖特博客 所述)。

赖特赞扬了该杂志对问题文章的迅速删除动作,他声称 Rattray 曾联系他并表示后悔,但赖特将其归为“卑劣的借口”。

神奇的是,赖特谴责抄袭的这篇分为上下两部分的文章和他的论文一样同样充斥着剽窃来的文字。

第一行与《影响》相同,都用的是 Pearson 论文的改写:

澳本聪

左:克雷格·赖特,《互联网盗版、抄袭与安全专家》,Infosec Island(2011)

右:Hilary E Pearson,《互联网提供商的责任》(1996),P1

博客的第二部分则几乎是照搬了赖特本人的论文内容,包括抄袭部分。下图中的高亮部分文字都是来自 Pearson 或 Mann & Belzley:

澳本聪

克雷格·赖特,《抄袭与安全专家,第二部分》,Infosec Island(2011)

2020 年4月10日更新

自从本文昨日发表以来,在社交网络上引起了大量的讨论。显然赖特本人也看到了这些评论,他迅速承诺会修改论文并将新版本发布到SSRN上。

目前赖特论文页面显示为正在修订:

澳本聪

该论文的较早版本(作者在本文中所引用的版本)目前已无法从 SSRN 下载,且已经被新版本替换。

截图显示的是旧版本第 16 页与今天发布的新版本的对比:

澳本聪

左: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08 版),P16

右:克雷格·赖特《互联网中介责任影响》(2020 年 4 月 10 日修订版),P16

可以看出赖特添加了对 Pearson 的引用,但考虑到赖特对该作者 14 页论文的大量且详尽的借鉴,这种简略的引用怕是并不能解决问题。

原文链接

https://medium.com/@paintedfrog/craig-wrights-llm-dissertation-is-full-of-plagiarism-f21439ea8a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