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晓娟:科创板真的来了!一文细数哪些创新助益区块链企业

科创板的来临,是否意味区块链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有望?科创板会如何助益区块链企业借力资本运作呢?我们认为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亮点。

樊晓娟:科创板真的来了!一文细数哪些创新助益区块链企业

引言

近日,中国资本市场最万众瞩目的话题就是科创板。2019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2019年的第2号公告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2号公告”)。2019年1月30日,作为落实和配套,中国证监会就《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办法”)征求意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科创板特别规定” )等六项规则征求意见。2019年2月13日, 中国证监会召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征求意见座谈会。紧锣密鼓的安排预示科创板规则很快落地。科创板真的来了!

科创板的来临,是否意味区块链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有望?科创板会如何助益区块链企业借力资本运作呢?我们认为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亮点。

一、 科创板定位

2号公告在科创板定位部分指出科创板“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首当其冲。

我们理解,区块链技术是毫无疑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密不可分。所以区块链企业是很有希望符合科创板定位的。

市场上对科创板定位的众说纷纭。有观点预期“各方普遍以倾向于硬科技,以是否含有科技含量作为筛选标准。例如芯片设计、半导体制造、新材料、高端装备、云计算、大数据、生物制药等,暂时排除商业模式创新、网络游戏、区块链、网络直播等行业。”我们的看法是,一方面,这并非官方说法,不能以此作为区块链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依据;另一方面,中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支持区块链技术发展,也出台大量鼓励政策。如果只是打着区块链旗号,只有噱头没有实质的企业自然不会受到科创板欢迎;而如果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实打实地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区块链企业,相信是属于科创板欢迎的对象。

二、 允许未盈利企业发行

中国的主板和创业板的发行条件中,对于企业实现并持续盈利有硬性指标要求。

2号公告把科创板上市条件放宽至“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者存在累计为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科创板发行办法的征求意见中,发行条件部分也没有盈利要求。

区块链企业的技术研发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投入大量资本,区块链企业尤其是区块链技术企业中,真正实现盈利的情况尚不多。发行条件放宽至未盈利企业对于区块链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

三、 交易制度更灵活

灵活的交易制度有利于扩大交易量,增强股票流动性。同时,交易制度的设计也要兼顾交易安全和市场稳定。科创板交易制度征求意见稿中有两大亮点值得一提。

(一) 单笔申报数量

根据科创板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数量200股起,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虽然还比不上美国纳斯达克的交易数量无限制,但较沪市主板100股或其整数倍的申报数量已是重大突破。

(二) 融资融券

根据科创板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这点相较于沪市主板对于融资融券问题的严格规定也是重大突破。

区块链企业,一般都属于创新行业,交易风险目前尚不清晰。在交易数量和融资融券上具有较大灵活性,对于区块链企业股票在科创板上呈现活跃的交易表现和提高市值均有益处。

四、 合规投资者

2号公告明确了科创板的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适当性要求。科创板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适当性条件为:①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②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目前国内A股对投资者适当性并无要求;境外公开资本市场大多也无此要求。但众所知周,以美国为例,股市投资者主要为成熟投资者,机构居多;而中国境内股市以散户居多。科创板的定位为科技创新企业,投资风险不同于主板上市企业。因此,针对投资者的门槛限制实际上是对投资者的一道保护。同时,有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后,科创板内的交易较A股市场将更为理性,市场表现更为客观,有利于区块链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的价值能得到市场的理性判断,便于企业确定本身的市场地位。

结语

科创板的出台,填补了中国资本市场现有制度中未能涵盖到的部分空白,体现了国家对硬核科技产业的战略支持态度。对于立足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区块链企业,可以考虑试着借助科创板的东风,成为资本市场弄潮儿中的一员,为企业的发展谋求更大的平台和更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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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9-02-14 10: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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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中国资本市场最万众瞩目的话题就是科创板。2019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2019年的第2号公告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2号公告”)。2019年1月30日,作为落实和配套,中国证监会就《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办法”)征求意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科创板特别规定” )等六项规则征求意见。2019年2月13日, 中国证监会召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征求意见座谈会。紧锣密鼓的安排预示科创板规则很快落地。科创板真的来了!

科创板的来临,是否意味区块链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有望?科创板会如何助益区块链企业借力资本运作呢?我们认为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亮点。

一、 科创板定位

2号公告在科创板定位部分指出科创板“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首当其冲。

我们理解,区块链技术是毫无疑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密不可分。所以区块链企业是很有希望符合科创板定位的。

市场上对科创板定位的众说纷纭。有观点预期“各方普遍以倾向于硬科技,以是否含有科技含量作为筛选标准。例如芯片设计、半导体制造、新材料、高端装备、云计算、大数据、生物制药等,暂时排除商业模式创新、网络游戏、区块链、网络直播等行业。”我们的看法是,一方面,这并非官方说法,不能以此作为区块链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依据;另一方面,中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支持区块链技术发展,也出台大量鼓励政策。如果只是打着区块链旗号,只有噱头没有实质的企业自然不会受到科创板欢迎;而如果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实打实地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区块链企业,相信是属于科创板欢迎的对象。

二、 允许未盈利企业发行

中国的主板和创业板的发行条件中,对于企业实现并持续盈利有硬性指标要求。

2号公告把科创板上市条件放宽至“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者存在累计为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科创板发行办法的征求意见中,发行条件部分也没有盈利要求。

区块链企业的技术研发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投入大量资本,区块链企业尤其是区块链技术企业中,真正实现盈利的情况尚不多。发行条件放宽至未盈利企业对于区块链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

三、 交易制度更灵活

灵活的交易制度有利于扩大交易量,增强股票流动性。同时,交易制度的设计也要兼顾交易安全和市场稳定。科创板交易制度征求意见稿中有两大亮点值得一提。

(一) 单笔申报数量

根据科创板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数量200股起,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虽然还比不上美国纳斯达克的交易数量无限制,但较沪市主板100股或其整数倍的申报数量已是重大突破。

(二) 融资融券

根据科创板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这点相较于沪市主板对于融资融券问题的严格规定也是重大突破。

区块链企业,一般都属于创新行业,交易风险目前尚不清晰。在交易数量和融资融券上具有较大灵活性,对于区块链企业股票在科创板上呈现活跃的交易表现和提高市值均有益处。

四、 合规投资者

2号公告明确了科创板的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适当性要求。科创板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适当性条件为:①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②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目前国内A股对投资者适当性并无要求;境外公开资本市场大多也无此要求。但众所知周,以美国为例,股市投资者主要为成熟投资者,机构居多;而中国境内股市以散户居多。科创板的定位为科技创新企业,投资风险不同于主板上市企业。因此,针对投资者的门槛限制实际上是对投资者的一道保护。同时,有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后,科创板内的交易较A股市场将更为理性,市场表现更为客观,有利于区块链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的价值能得到市场的理性判断,便于企业确定本身的市场地位。

结语

科创板的出台,填补了中国资本市场现有制度中未能涵盖到的部分空白,体现了国家对硬核科技产业的战略支持态度。对于立足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区块链企业,可以考虑试着借助科创板的东风,成为资本市场弄潮儿中的一员,为企业的发展谋求更大的平台和更广的机会。

声明: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