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范小云:建议将区块链等技术用于金融风险监管

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测度与监管中,积极推动智能监管,更准确地把控系统性风险冲击的强度与速度,精准控制风险的同时降低监管成本。

全国政协委员范小云:建议将区块链等技术用于金融风险监管

新京报记者 侯润芳 编辑 刘晓阳 校对 李立军

新京报讯(记者 侯润芳)金融监管如何兼顾金融风险防控与金融发展,金融监管如何能够“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针对这些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范小云在提案中建议,金融监管的“适当性”和“适应性”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完善,并给出了五个建议。

其中,针对近年公众关注的信息安全问题,范小云在提案中建议,建立与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金融科技信息安全行业标准,提高金融科技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同时还要明确金融科技企业的法律地位、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政府的监管职责、金融科技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在这份名为《关于保持金融监管“适当性”、加强金融监管“适应性”的建议》的提案中,范小云首先提出,金融监管应该具有“适当性”。

金融监管应该兼顾金融风险防控与金融发展,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稳增长和金融发展本身,就是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的根本保障。特别是我国当前存在去杠杆、强监管、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叠加,处理好稳增长与防风险的监管平衡和协调就更加重要。例如:我国银行信用供给普遍存在体制偏好,而民企融资困难融资贵,多通过影子银行体系获取。过去两年,我国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压缩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高风险、风险交织隐蔽的交叉金融领域、以及拉长融资链条的资产,近12万亿;在银行体系内在的体制偏好没有改变、影子银行渠道压缩的情形下,民企融资更加困难,同时,资金在银行空转(如2018年11月,同业存单发行了2万亿,托管余额为9.6万亿),货币政策传递受阻,形成具有明显体制特点的资金蓄水池。当大幅降准后,便可能形成资金“堰塞湖”。因此,存在实体经济增长和金融风险防控目标同时受损的可能。

同时,金融监管也应该具有强“适应性”,特别是当前技术快速迭代、金融与科技不断融合、市场创新加快、金融业发生深刻变革的过程中,金融监管应该与市场、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而非落后(滞后),主动采用广泛的方法、利用新技术,保持监管的“适应性”,真正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比如:传统的基于局部、表内、静态数据或指标的经验式金融风险管控,天然具有滞后缺陷,并导致监管缺乏精准性,产生“误伤”风险。又如:金融科技不断发展带来金融服务效率提高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安全、平台安全和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多种信息技术安全风险隐患,一旦发生安全风险,不但威胁到用户的利益,也会给金融科技企业本身带来巨大的损失,破坏整个行业的发展,甚至还会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范小云在提案中给出了五条建议:

一、明确金融监管的责任,加强监管防风险的同时,必须兼顾发展,保持市场活力、开放和竞争。

二、以市场化的办法破解资金“堰塞湖”现象,客观看待中国的影子银行的作用。在压缩影子银行体系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的高风险资产的同时,一方面,着力解决银行体系向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难点痛点,另一方面,规范和引导影子银行业务,发挥影子银行体系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监管部门、金融创新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友好沟通关系,帮助金融创新、科技金融发展的同时,同步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实现“适应性”监管。

四、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测度与监管中,积极推动智能监管,更准确地把控系统性风险冲击的强度与速度,精准控制风险的同时降低监管成本。

五、高度关注金融科技的信息技术安全风险。要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加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产化”的要求。同时,建立与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金融科技信息安全行业标准,提高金融科技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同时还要明确金融科技企业的法律地位、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政府的监管职责、金融科技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构建包含监管部门、司法和税务等多部门的多层次、跨行业、跨区域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提升金融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逐步完善金融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畅通金融科技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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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范小云:建议将区块链等技术用于金融风险监管

星期一 2019-03-04 16:43:53

全国政协委员范小云:建议将区块链等技术用于金融风险监管

新京报记者 侯润芳 编辑 刘晓阳 校对 李立军

新京报讯(记者 侯润芳)金融监管如何兼顾金融风险防控与金融发展,金融监管如何能够“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针对这些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范小云在提案中建议,金融监管的“适当性”和“适应性”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完善,并给出了五个建议。

其中,针对近年公众关注的信息安全问题,范小云在提案中建议,建立与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金融科技信息安全行业标准,提高金融科技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同时还要明确金融科技企业的法律地位、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政府的监管职责、金融科技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在这份名为《关于保持金融监管“适当性”、加强金融监管“适应性”的建议》的提案中,范小云首先提出,金融监管应该具有“适当性”。

金融监管应该兼顾金融风险防控与金融发展,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稳增长和金融发展本身,就是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的根本保障。特别是我国当前存在去杠杆、强监管、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叠加,处理好稳增长与防风险的监管平衡和协调就更加重要。例如:我国银行信用供给普遍存在体制偏好,而民企融资困难融资贵,多通过影子银行体系获取。过去两年,我国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压缩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高风险、风险交织隐蔽的交叉金融领域、以及拉长融资链条的资产,近12万亿;在银行体系内在的体制偏好没有改变、影子银行渠道压缩的情形下,民企融资更加困难,同时,资金在银行空转(如2018年11月,同业存单发行了2万亿,托管余额为9.6万亿),货币政策传递受阻,形成具有明显体制特点的资金蓄水池。当大幅降准后,便可能形成资金“堰塞湖”。因此,存在实体经济增长和金融风险防控目标同时受损的可能。

同时,金融监管也应该具有强“适应性”,特别是当前技术快速迭代、金融与科技不断融合、市场创新加快、金融业发生深刻变革的过程中,金融监管应该与市场、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而非落后(滞后),主动采用广泛的方法、利用新技术,保持监管的“适应性”,真正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比如:传统的基于局部、表内、静态数据或指标的经验式金融风险管控,天然具有滞后缺陷,并导致监管缺乏精准性,产生“误伤”风险。又如:金融科技不断发展带来金融服务效率提高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安全、平台安全和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多种信息技术安全风险隐患,一旦发生安全风险,不但威胁到用户的利益,也会给金融科技企业本身带来巨大的损失,破坏整个行业的发展,甚至还会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范小云在提案中给出了五条建议:

一、明确金融监管的责任,加强监管防风险的同时,必须兼顾发展,保持市场活力、开放和竞争。

二、以市场化的办法破解资金“堰塞湖”现象,客观看待中国的影子银行的作用。在压缩影子银行体系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的高风险资产的同时,一方面,着力解决银行体系向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难点痛点,另一方面,规范和引导影子银行业务,发挥影子银行体系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监管部门、金融创新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友好沟通关系,帮助金融创新、科技金融发展的同时,同步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实现“适应性”监管。

四、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测度与监管中,积极推动智能监管,更准确地把控系统性风险冲击的强度与速度,精准控制风险的同时降低监管成本。

五、高度关注金融科技的信息技术安全风险。要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加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产化”的要求。同时,建立与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金融科技信息安全行业标准,提高金融科技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同时还要明确金融科技企业的法律地位、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政府的监管职责、金融科技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构建包含监管部门、司法和税务等多部门的多层次、跨行业、跨区域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提升金融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逐步完善金融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畅通金融科技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