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的反洗钱问题研究

自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私人数字货币产生以来,点对点去中心化、全匿名、全网记账等一系列货币金融领域的新技术、新实践层出不穷,发展迅猛。

来源:人民检察

作者: 杨 东 徐信予

数字货币是数字时代的产物,自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私人数字货币产生以来,点对点去中心化、全匿名、全网记账等一系列货币金融领域的新技术、新实践层出不穷,发展迅猛。尤以2019年Facebook提出发行超主权货币Libra为时间节点,各国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区块链技术的典型应用数字货币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此背景下,各国、各机构都在争夺新时代数字货币“发币权”的战略高地。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交易机制催生大量游离于现有体系的交易主体,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区别于依附于国家主权的信用货币,实质上依赖于网络用户的信任,二者的信用来源不同,信用体系不同,也就注定了数字货币从诞生那天起就会与传统的反洗钱工作产生矛盾。

一、数字货币带来的反洗钱困境

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示,因而能作为价值转移的媒介,能在一定程度上用作数字经济中的支付手段,但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特征完全不同,作为支付手段的能力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维持其价值的来源也有差异。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早期发展中,维持此类数字货币价值靠的是赌场、地下钱庄、黑社会、贩毒集团等需要脱离现有清结算体系进行交易、洗钱等行为的组织。因此从根源来说,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容易被用于逃避外汇管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许多国家均计划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管。

完整的洗钱犯罪往往包含三个阶段,以使用比特币洗钱为例,具体表现为:(1)放置阶段,洗钱者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上注册并购买比特币,譬如一人持有多个比特币交易账户,通过这些账户将非法资金注入所要“清洗”的渠道中;(2)培植阶段,洗钱者利用比特币的匿名性进行多层次、复杂化的交易,藉此掩饰犯罪所得的性质、来源,或是通过比特币的“混合”技术,将待“洗白”的比特币与其他合法来源的比特币进行混同;(3)融合阶段,在这一阶段数字货币洗钱者往往利用比特币的国际范围内的双向可兑换性,将已“洗白”的比特币兑换为美元等世界范围内主要货币。相较于传统的纸钞,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使得培植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和模糊,适用于纸币的反洗钱检测手段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其困境来自两大方面:

第一,数字货币在技术路线上可以选择去中心化以及账户的匿名化,使得构建于工业经济时代,适应于纸钞体系的反洗钱技术面临技术代差。数字货币是通过分布式记账方式进行记录的去中心化货币,因此,任何用户只需要知道相应数字货币的公钥和私钥便可以对这些货币进行交易和兑换,这就导致任何一笔交易在数字货币的信息节点中都是存在的,同时每一次数字货币的交易变动都会在所有节点同步更改,但数字货币账户和现实中的人无法一一对应,一人多账户,一账户多人的情况均会存在,这对现有的反洗钱侦查造成巨大的技术追踪困境。

第二,传统的人为监管模式向自动化监管模式转变已不可逆转,若不使用自动化的合法审查、记录追踪和监管变革,将难以满足极端复杂的反洗钱监管需求。由于我国本土的数字货币应用最早以“ICO”融资出现,往往被视为一种数字资产融资,其背后缺乏现实资产锚定而被称为“空气币”,进而带来的主要是非法融资问题。这使得我国对有关数字货币方面的规制多采用直接禁止的方式。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发行各类代币以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货币的融资活动,并对提供代币与代币、代币与法定货币之间兑换的交易平台予以取缔。实际上这种方式并不能对数字货币所引发的风险进行有效规制。应然层面所期望的禁止结果并不会完全如规制主体所期望,一些数字货币仍然会以各种方式在国内市场流通。

因此,不管我国对全球稳定币的监管态度如何,这种私人数字货币都会以各种方式对我国产生影响乃至剧烈冲击。只有正视全球稳定币等数字货币的存在及发展趋势,切实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并提高规制能力,才能有效防范全球稳定币带来的种种洗钱风险,并从其发展中受益。

二、数字货币类型与洗钱模式

根据数字货币发行主体不同,其技术创新带来的反洗钱问题也各不相同。从这一点出发,在反洗钱领域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去中心化匿名的私人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全球稳定币三类。

(一)私人数字货币:比特币

截至2020年2月,多达5096种的数字货币在20445个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市值超过2805亿美元,全球每天交易金额超过134亿美元。2021年更是突破了单枚6万美元,按市值计,比特币是目前最大的区块链网络,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由于私人数字货币具有虚拟资产的特性,又逐渐获得了市场的认可,有了相对稳定的价值,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它,并将其作为规避金融监管或者避税的工具。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天然具有匿名、无监管、国际范围内支付兑换等特点,对从事黑市交易与洗钱活动有着天然优势,比较典型的就是发生在美国的黑市买卖洗钱案“丝绸之路”。“丝绸之路”是一个利用Tor(洋葱路由器的简称)来运作的地下毒品、武器黑市交易网站。买家在丝绸之路上可免费注册,卖家必须购买新的账户,并采用比特币作为交易媒介,汇率则和美元挂钩。在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该网站的交易额达到12亿多美元,而且由于其背后的账户无法对应个人,给反洗钱追踪带来很大的困难。这也意味着传统的反洗钱监管网络在私人数字货币网络中,难以发挥其原有效用。

(二)我国法定数字货币:DCEP

我国的数字货币项目叫作DCEP(DigitalCurrencyElectronicPayment),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现有银行账户体系可以兼容。央行数字货币延续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者其他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不预设技术路线,不改变现在的货币投放路径和体系,实现现金的数字化,从而替代一部分现金M0(流通中的现金)。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定数字货币是数字化现金,除存在形态外,法定数字货币DCEP与既有的法定货币相同。

DCEP的反洗钱焦点集中于冷钱包技术的“双离线支付”功能。在保持实时联网状态下,数字货币和传统银行的电子支付或者是电子银行类似,属于传统账户体系,面临传统银行反洗钱相同的风险,DCEP定位为替代M0,其目的是照顾部分难以实现网络覆盖地区,以及在缺乏相应支付网络支持的境外进行交易,DCEP本身设计上推出了“双离线支付”功能。易言之,如果两台手机在获取DCEP后脱离现有的网络,依然可以通过NFC(短距离使用电场进行信息传递的支付技术)进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转移,而且只要这些手机永远不接入现有网络,机器之间的数字货币转移便永远脱离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这使得构建于工业时代的纸钞结算体系虚置,传统意义上基于金融机构中心结算的反洗钱策略完全受到了降维打击。

(三)全球稳定币:Diem

为了解决数字货币币值不稳定、监管困难的问题,一些大型数字平台试图开发锚定特定资产的稳定币,并使其成为自身平台生态的一部分。稳定币是一种数字价值单位,并非任何特定货币(或一篮子货币)的一种形式,其依赖于一套稳定机制,旨在将其价格波动最小化的货币。金融稳定理事会(2020)将稳定币解释为一种数字货币,其目的是保持相对于特定资产或资产池或一篮子资产的稳定价值。回到关于稳定币的论述,根据Bech和Garratt(2017)所绘制的“货币之花”,稳定币、私人数字货币(以比特币为代表)具有同域性:稳定币具有数字化属性,可以点对点交换,并且由非中央银行发行。同时,在支付过程中,稳定币的有效性通过代币验证而非基于账户,因此支付过程中并不需要验证交易相对方的身份。2019年,Facebook走在最前沿,发布了稳定币Libra(现已更名为Diem)白皮书的第一版,宣称要开发基于一篮子货币的稳定币。

全球稳定币介于去中心化匿名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之间,因此其反洗钱风险兼具二者,并且其往往依托于跨国集团主体,Diem白皮书设想建立一套新的跨银行、跨边境、跨国家的数字货币虚拟账户交易体系,从而在实质上连接各个国家的金融系统。其相比于法定数字货币存在跨境监管难题,相较于私人数字货币存在发行主体滥用发行权力,使得洗钱行为更加难以被察觉。

三、数字货币的洗钱风险

数字货币被用于洗钱的风险包括技术和法律两方面风险。

(一)技术风险

1.冷钱包使得大额数字货币价值转移可以完全脱离现有清结算体系。比特币按照私钥的储存方式是否联网,可以分为冷钱包和热钱包。冷钱包的优点是以不联网的形式储存私钥,支持币种丰富且操作简便。冷钱包的存在,使得大额数字货币的转移摆脱了传统纸钞的体积限制,往往只需要两个不联网的移动终端线下见面即可以实现世界范围内的私人加密数字货币的全球转移。物理层面的价值转移,使得现有的反洗钱监管策略完全失去其效用。

2.全球范围的匿名交易与账户数量大爆炸,使得数字货币洗钱行为隐蔽性大为增加。数字货币的另一个技术风险在于账户开立数量过于庞大,带来账户主体进行非法交易、利益输送、多户洗钱等监管缺位的问题。数字货币匿名交易问题核心在于账户介入主体(包括账户的所有者、账户的监管者、账户的挂靠者、账户交易对手方、多元支付主体等在内)过于多元,同时账户在世界范围内分布。这使现阶段对于资金的监控出现了现实障碍。数字货币账户监管体系所具有的无法被介入进行数据调取、跨链支付追踪等特性,为个人利用不同数字货币账户实现资金的非法移转、非法交易等提供了“掩护面纱”,也为个人实现一些特殊的交易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

3.现有数字货币背后的区块链在技术上排斥监管接入,难以实现数据触达。反洗钱监管需要实现对分布于区块链上的数据进行“触达”,但数据互联互通中存在“向下兼容”的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诞生了大量“链”,不同的链之间高度异构,无法实现互通与对话,各自的数据与价值都局限于各自的链条之上。这也限制了反洗钱监管介入数字货币背后的区块链运行监管。

(二)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存在明显的缺陷。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国首部专门规制加密数字货币洗钱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但该通知在出台时就存在固有缺陷:一是没有在法律上对“加密数字货币”进行界定,除了比特币,并不适用以太坊、瑞波币等其他加密数字货币;二是法律层级效力较低,该通知在性质上仅为规范性文件,不属于部门规章,更不属于层级更高的法律、法规;三是对比特币洗钱风险的规制措施相对简单,要求将“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但对于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等重要问题,缺乏系统、详细的规定。

除去对数字货币规制供给不足,具化的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数字货币本身的法律属性定位,以及现有各类数字货币交易所的机构定位两大方面:

第一,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不同,直接决定其是否可以将其纳入现有的反洗钱框架中进行规制。目前在学界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学说,总体上分为两大类。“非货币财产说”主张数字货币不属于货币而属于商品、数据、证券等非货币性财产。“新货币说”承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构建出以传统法定货币为主、数字货币为辅,两种货币共存的货币格局。同时,由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价格较高,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大量机构将持有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纳入其资产储备的一部分,这使得传统洗钱的“融合阶段”可能完全消失。

第二,对数字货币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清晰、反洗钱责任与监管不到位。根据目前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机构包括两大类: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规则;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则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作为数字货币交易中心的各类数字货币交易所不被定义为金融机构,而目前非金融机构领域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短板。反洗钱义务模糊、内控缺失放大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内生的各种洗钱风险。

四、区块链技术下革新反洗钱工作

审慎使用“一刀切”监管政策,以制度规范为导向,完善数字货币主体职责与监管

历史经验表明,传统的监管措施不足以应对市场失灵,可能会滋生利用去中心化技术的违法行为和欺诈行为,此时监管者只能“一刀切”,但又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一刀切”的监管政策不仅无法禁绝数字货币交易,反而使得数字货币交易所转移至海外,脱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错失在现有框架下构建精细化制度规范的先机。最为典型的就是对“ICO”的禁止使得其转移至国外,脱离可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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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反洗钱问题研究

星期二 2021-06-29 6:41:49

来源:人民检察

作者: 杨 东 徐信予

数字货币是数字时代的产物,自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私人数字货币产生以来,点对点去中心化、全匿名、全网记账等一系列货币金融领域的新技术、新实践层出不穷,发展迅猛。尤以2019年Facebook提出发行超主权货币Libra为时间节点,各国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区块链技术的典型应用数字货币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此背景下,各国、各机构都在争夺新时代数字货币“发币权”的战略高地。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交易机制催生大量游离于现有体系的交易主体,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区别于依附于国家主权的信用货币,实质上依赖于网络用户的信任,二者的信用来源不同,信用体系不同,也就注定了数字货币从诞生那天起就会与传统的反洗钱工作产生矛盾。

一、数字货币带来的反洗钱困境

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示,因而能作为价值转移的媒介,能在一定程度上用作数字经济中的支付手段,但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特征完全不同,作为支付手段的能力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维持其价值的来源也有差异。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早期发展中,维持此类数字货币价值靠的是赌场、地下钱庄、黑社会、贩毒集团等需要脱离现有清结算体系进行交易、洗钱等行为的组织。因此从根源来说,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容易被用于逃避外汇管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许多国家均计划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管。

完整的洗钱犯罪往往包含三个阶段,以使用比特币洗钱为例,具体表现为:(1)放置阶段,洗钱者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上注册并购买比特币,譬如一人持有多个比特币交易账户,通过这些账户将非法资金注入所要“清洗”的渠道中;(2)培植阶段,洗钱者利用比特币的匿名性进行多层次、复杂化的交易,藉此掩饰犯罪所得的性质、来源,或是通过比特币的“混合”技术,将待“洗白”的比特币与其他合法来源的比特币进行混同;(3)融合阶段,在这一阶段数字货币洗钱者往往利用比特币的国际范围内的双向可兑换性,将已“洗白”的比特币兑换为美元等世界范围内主要货币。相较于传统的纸钞,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使得培植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和模糊,适用于纸币的反洗钱检测手段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其困境来自两大方面:

第一,数字货币在技术路线上可以选择去中心化以及账户的匿名化,使得构建于工业经济时代,适应于纸钞体系的反洗钱技术面临技术代差。数字货币是通过分布式记账方式进行记录的去中心化货币,因此,任何用户只需要知道相应数字货币的公钥和私钥便可以对这些货币进行交易和兑换,这就导致任何一笔交易在数字货币的信息节点中都是存在的,同时每一次数字货币的交易变动都会在所有节点同步更改,但数字货币账户和现实中的人无法一一对应,一人多账户,一账户多人的情况均会存在,这对现有的反洗钱侦查造成巨大的技术追踪困境。

第二,传统的人为监管模式向自动化监管模式转变已不可逆转,若不使用自动化的合法审查、记录追踪和监管变革,将难以满足极端复杂的反洗钱监管需求。由于我国本土的数字货币应用最早以“ICO”融资出现,往往被视为一种数字资产融资,其背后缺乏现实资产锚定而被称为“空气币”,进而带来的主要是非法融资问题。这使得我国对有关数字货币方面的规制多采用直接禁止的方式。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发行各类代币以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货币的融资活动,并对提供代币与代币、代币与法定货币之间兑换的交易平台予以取缔。实际上这种方式并不能对数字货币所引发的风险进行有效规制。应然层面所期望的禁止结果并不会完全如规制主体所期望,一些数字货币仍然会以各种方式在国内市场流通。

因此,不管我国对全球稳定币的监管态度如何,这种私人数字货币都会以各种方式对我国产生影响乃至剧烈冲击。只有正视全球稳定币等数字货币的存在及发展趋势,切实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并提高规制能力,才能有效防范全球稳定币带来的种种洗钱风险,并从其发展中受益。

二、数字货币类型与洗钱模式

根据数字货币发行主体不同,其技术创新带来的反洗钱问题也各不相同。从这一点出发,在反洗钱领域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去中心化匿名的私人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全球稳定币三类。

(一)私人数字货币:比特币

截至2020年2月,多达5096种的数字货币在20445个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市值超过2805亿美元,全球每天交易金额超过134亿美元。2021年更是突破了单枚6万美元,按市值计,比特币是目前最大的区块链网络,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由于私人数字货币具有虚拟资产的特性,又逐渐获得了市场的认可,有了相对稳定的价值,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它,并将其作为规避金融监管或者避税的工具。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天然具有匿名、无监管、国际范围内支付兑换等特点,对从事黑市交易与洗钱活动有着天然优势,比较典型的就是发生在美国的黑市买卖洗钱案“丝绸之路”。“丝绸之路”是一个利用Tor(洋葱路由器的简称)来运作的地下毒品、武器黑市交易网站。买家在丝绸之路上可免费注册,卖家必须购买新的账户,并采用比特币作为交易媒介,汇率则和美元挂钩。在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该网站的交易额达到12亿多美元,而且由于其背后的账户无法对应个人,给反洗钱追踪带来很大的困难。这也意味着传统的反洗钱监管网络在私人数字货币网络中,难以发挥其原有效用。

(二)我国法定数字货币:DCEP

我国的数字货币项目叫作DCEP(DigitalCurrencyElectronicPayment),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现有银行账户体系可以兼容。央行数字货币延续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者其他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不预设技术路线,不改变现在的货币投放路径和体系,实现现金的数字化,从而替代一部分现金M0(流通中的现金)。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定数字货币是数字化现金,除存在形态外,法定数字货币DCEP与既有的法定货币相同。

DCEP的反洗钱焦点集中于冷钱包技术的“双离线支付”功能。在保持实时联网状态下,数字货币和传统银行的电子支付或者是电子银行类似,属于传统账户体系,面临传统银行反洗钱相同的风险,DCEP定位为替代M0,其目的是照顾部分难以实现网络覆盖地区,以及在缺乏相应支付网络支持的境外进行交易,DCEP本身设计上推出了“双离线支付”功能。易言之,如果两台手机在获取DCEP后脱离现有的网络,依然可以通过NFC(短距离使用电场进行信息传递的支付技术)进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转移,而且只要这些手机永远不接入现有网络,机器之间的数字货币转移便永远脱离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这使得构建于工业时代的纸钞结算体系虚置,传统意义上基于金融机构中心结算的反洗钱策略完全受到了降维打击。

(三)全球稳定币:Diem

为了解决数字货币币值不稳定、监管困难的问题,一些大型数字平台试图开发锚定特定资产的稳定币,并使其成为自身平台生态的一部分。稳定币是一种数字价值单位,并非任何特定货币(或一篮子货币)的一种形式,其依赖于一套稳定机制,旨在将其价格波动最小化的货币。金融稳定理事会(2020)将稳定币解释为一种数字货币,其目的是保持相对于特定资产或资产池或一篮子资产的稳定价值。回到关于稳定币的论述,根据Bech和Garratt(2017)所绘制的“货币之花”,稳定币、私人数字货币(以比特币为代表)具有同域性:稳定币具有数字化属性,可以点对点交换,并且由非中央银行发行。同时,在支付过程中,稳定币的有效性通过代币验证而非基于账户,因此支付过程中并不需要验证交易相对方的身份。2019年,Facebook走在最前沿,发布了稳定币Libra(现已更名为Diem)白皮书的第一版,宣称要开发基于一篮子货币的稳定币。

全球稳定币介于去中心化匿名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之间,因此其反洗钱风险兼具二者,并且其往往依托于跨国集团主体,Diem白皮书设想建立一套新的跨银行、跨边境、跨国家的数字货币虚拟账户交易体系,从而在实质上连接各个国家的金融系统。其相比于法定数字货币存在跨境监管难题,相较于私人数字货币存在发行主体滥用发行权力,使得洗钱行为更加难以被察觉。

三、数字货币的洗钱风险

数字货币被用于洗钱的风险包括技术和法律两方面风险。

(一)技术风险

1.冷钱包使得大额数字货币价值转移可以完全脱离现有清结算体系。比特币按照私钥的储存方式是否联网,可以分为冷钱包和热钱包。冷钱包的优点是以不联网的形式储存私钥,支持币种丰富且操作简便。冷钱包的存在,使得大额数字货币的转移摆脱了传统纸钞的体积限制,往往只需要两个不联网的移动终端线下见面即可以实现世界范围内的私人加密数字货币的全球转移。物理层面的价值转移,使得现有的反洗钱监管策略完全失去其效用。

2.全球范围的匿名交易与账户数量大爆炸,使得数字货币洗钱行为隐蔽性大为增加。数字货币的另一个技术风险在于账户开立数量过于庞大,带来账户主体进行非法交易、利益输送、多户洗钱等监管缺位的问题。数字货币匿名交易问题核心在于账户介入主体(包括账户的所有者、账户的监管者、账户的挂靠者、账户交易对手方、多元支付主体等在内)过于多元,同时账户在世界范围内分布。这使现阶段对于资金的监控出现了现实障碍。数字货币账户监管体系所具有的无法被介入进行数据调取、跨链支付追踪等特性,为个人利用不同数字货币账户实现资金的非法移转、非法交易等提供了“掩护面纱”,也为个人实现一些特殊的交易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

3.现有数字货币背后的区块链在技术上排斥监管接入,难以实现数据触达。反洗钱监管需要实现对分布于区块链上的数据进行“触达”,但数据互联互通中存在“向下兼容”的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诞生了大量“链”,不同的链之间高度异构,无法实现互通与对话,各自的数据与价值都局限于各自的链条之上。这也限制了反洗钱监管介入数字货币背后的区块链运行监管。

(二)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存在明显的缺陷。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国首部专门规制加密数字货币洗钱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但该通知在出台时就存在固有缺陷:一是没有在法律上对“加密数字货币”进行界定,除了比特币,并不适用以太坊、瑞波币等其他加密数字货币;二是法律层级效力较低,该通知在性质上仅为规范性文件,不属于部门规章,更不属于层级更高的法律、法规;三是对比特币洗钱风险的规制措施相对简单,要求将“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但对于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等重要问题,缺乏系统、详细的规定。

除去对数字货币规制供给不足,具化的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数字货币本身的法律属性定位,以及现有各类数字货币交易所的机构定位两大方面:

第一,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不同,直接决定其是否可以将其纳入现有的反洗钱框架中进行规制。目前在学界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学说,总体上分为两大类。“非货币财产说”主张数字货币不属于货币而属于商品、数据、证券等非货币性财产。“新货币说”承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构建出以传统法定货币为主、数字货币为辅,两种货币共存的货币格局。同时,由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价格较高,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大量机构将持有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纳入其资产储备的一部分,这使得传统洗钱的“融合阶段”可能完全消失。

第二,对数字货币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清晰、反洗钱责任与监管不到位。根据目前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机构包括两大类: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规则;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则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作为数字货币交易中心的各类数字货币交易所不被定义为金融机构,而目前非金融机构领域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短板。反洗钱义务模糊、内控缺失放大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内生的各种洗钱风险。

四、区块链技术下革新反洗钱工作

审慎使用“一刀切”监管政策,以制度规范为导向,完善数字货币主体职责与监管

历史经验表明,传统的监管措施不足以应对市场失灵,可能会滋生利用去中心化技术的违法行为和欺诈行为,此时监管者只能“一刀切”,但又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一刀切”的监管政策不仅无法禁绝数字货币交易,反而使得数字货币交易所转移至海外,脱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错失在现有框架下构建精细化制度规范的先机。最为典型的就是对“ICO”的禁止使得其转移至国外,脱离可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