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论坛学术委员陈炳才:Libra能否成真?

Libra本质上依然是支付工具,是货币的信用创造,在目前阶段无法突破法定货币的一般等价物地位。

国际金融论坛学术委员陈炳才:Libra能否成真?

目前,关于Libra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其身份的界定、产生的影响、发展前景以及应采取的态度等方面。笔者也提出一己之见,供参考。

Libra是否可以成为无国界的货币

根据Facebook发布的Libra白皮书的描述:Libra 的使命是建立一套简单无国界的货币和为数十亿人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全球仍有 17 亿成年人未接触到金融系统,无法享受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这其中的 10 亿人有手机,近 5 亿人可上网。Facebook的目标是让这些没有上网的人上网,并解决穷人在金融服务上支付更多费用的问题。Libra真的可以实现这个目标吗?回答这个问题有三个要点:Libra是不是货币?Libra货币没有国界吗?Libra真的能为所有人提供跨境互联网便利?对于这三个问题,答案都是否定的。

Libra等数字货币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地位

货币从M0扩展到M1、M2、M3乃至M4等各种存款,现金货币已经符号化、数字化,可以认为已经是数字货币。数字化的货币或现金形式很多,同一银行之间和不同银行之间的存款转账,以及银行之间的划款等,都是数字变动,并无真实现金流动,它也是数字现金,符号现金。人们信任符号现金、数字现金,是因为相信它可以兑换、兑现为真正的现金。从这个意义来说,MI、M2、M3等不是真正的货币,真正的货币是现金。但为了节省成本,保障安全,通过现代流通、结算和支付技术,可以不必印刷那么多的现金货币,只要其中部分就可以了,这就是货币流通的规律。微信、支付宝等钱包内的钱也是典型的数字货币。

目前人们谈论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不同于中央银行的M1、M2、M3乃至M4,也不同于微信和支付宝,它是在现金和非现金之外新创设的货币,在企业内部可以流通、计价、结算,但企业之外不能,甚至被政府禁止。这些数字货币或者与法定货币挂钩,或者不与法定货币挂钩。无论是挂钩还是不挂钩,其都无法度量数字资产的价值,也无法成为数字资产之间的一般等价物,商品、服务乃至数字资产价值的衡量尺度依然是法定货币。不同的数字货币之间,也无法度量相互的数字资产价值。比如比特币最后依然要以主权货币来衡量。故比特币等一般意义上的数字货币,不是真实的货币,难以产生公共的现金信用和信任。

Libra出现以后,人们认为这是值得重视的数字货币。它以主权货币的资产作为抵押或担保而创设,其实就是通过增信而发行的一种凭证。以往增信发行凭证,其凭证的价格是可以波动的,而现在不波动,让它具有法定纸币的特征,因此有人认为这就是货币了。其实,它依然不是货币,最多只能说它是货币的信用创造,但不是货币创造。纸币确实具有账面价值稳定不变的特征,但它之所以稳定不变,是因为它是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尺度,是一般等价物;而数字货币是依据一般等价物而创设一个等价物,甚至以新的一般等价物替代其赖以存在的一般等价物,这有点狐藉虎威而作虎,但狐狸就是狐狸,成不了老虎。

凡以法定货币(纸币)为基础保证而创设的货币,不可能超越法定币旳地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SDR就已经证明。因为这种依赖主权货币资产数量来创设的货币,其自身数量无法增加,必须依赖主权货币资产的增加才能扩展。货币的特征之一可以有经济发行,也需要经济发行,数字货币的数量依赖就意味着其无法进行经济发行,不具有真实货币的特征。

总之,Libra本质依然是支付方式,是主权货币的信用创造,不是货币创造。不是货币创造,就不是货币,最多是准货币、次生或衍生货币,类似股票、债券、银行汇票等次生货币。

Libra有主权货币的国界和监管的国界

如果说Libra是无国界货币,那么,跨境交易系统(如SWIFT)的一切抵押、担保凭证,银行汇票、银行开具的信用证等都,可以称之为无国界货币,但市场并不认同这种凭证可作为无国界货币,最终这些凭证都必须兑换或转换为美元等储备货币,或者是本币。可见,把法定货币的信用创造说成是货币创造,说成是无国界货币,缺乏理论和实践支撑。

Libra作为货币的信用创造,必然受制于其赖以信用创造的主权货币。而主权货币是有国界的,而且由于信用等级不同,主权货币之间不能自由兑换。因此,Libra储备资产最终选择的主权货币肯定是目前的储备货币,不会让各种主权货币进行跨境自由兑换。而且,Facebook也没有能力提供足够的流动性让非储备货币自由兑换为储备货币来作为Libra的储备资产。当然,在Facebook内部,Libra的流动和支付没有国界,这是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程序,即使不设Libra,其支付也没有国界。

应该说,互联网消除了国界,但网络的使用和监管依然存在国界。互联网企业创设数字货币在内部进行计价、结算、流通可以,但与外部机构链接就要接受有关监管和制度的要求。如同一家银行内部的支付结算机制是自由的,但银行间的链接是有制度和规则的;互联网、区块链必定要与各国金融机构、企业链接,必须接受这些机构所在国的监管,这就是监管的国界。

现在的数字货币很多,数字货币之间也有界限,相互之间不通。数字货币本想创造一个类似黄金的无国界货币,结果自身设置了企业间的货币国界。

Libra不可能为所有人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由于非储备货币不可自由兑换,非储备货币国家的消费者或者交易者,其购买或交易规模必然受本国外汇储备规模的影响,不可能完全自由跨境购买交易;也不可能连本币都不存在了,除非某个国家自身已经放弃了本币,实行美元化。

Libra数字货币的购买和交易规模,在受到企业、个人和机构所在国的外汇储备规模限制的同时,还会受到Libra自身资产规模的限制。非Libra资产转化为Libra资产是非常困难的,预计必须是储备货币才能转化。因此那种为穷人、为所有人(其实应该是缺乏足够储备货币的国家和企业、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设想很难实现:一切购买和交易都是有购买能力和交易能力的需求,缺乏足够外汇储备货币的国家和企业、个人,不可能上网跨境去自由购买和交易。这表明Libra不可能为所有人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但可以为所有人提供其国内的本币金融服务便利。

Libra会如何演变

Libra如何演变,既取决于监管态度和政策的变化,也取决于自身制度设计的完善或变革。在Libra的演变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决定其演变方向和趋势,值得关注。

第一,Libra能否产生铸币税。获得铸币税是很多国家和机构的梦想,但铸币税的前提是货币被人们广泛接受和认同,并能够兑现。一般只有法定货币或者制度许可的法定货币的信用创造,可以获得铸币税。Libra按照目前的设计,是以等值的主权货币抵押、担保而设计的货币,没有利息,也不能自我创造和扩大规模,应该说不存在铸币税,至少在目前的框架下不具有。

如果未来Facebook改变规则,或者说市场认同了Libra,不再以主权货币进行抵押或担保,Libra的规模和数量可以随意扩展,而且这种扩展可以带来数字经济和数字资产的发展、壮大,且Libra可以随时兑现为法定货币,或者Libra可以进行再次抵押、担保或者存款、贷款等,甚至类似股票,那么其就可以获得铸币税。也就是说,社会真正增加了一种新形式的次生货币。

第二,Libra是否会冲击或替代法定货币的地位。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Libra不仅不会冲击法定货币或主权货币的地位,而且可扩大有关法定货币的使用范围。由于Libra以法定货币为抵押,是法定货币的信用创造,因此不可能超越和替代法定货币,也不可能超越主权货币。假设未来Libra脱离法定货币,类似美元脱离黄金而成为世界货币,Libra就会成为无国界货币?应该不会。其实,不需要假设,目前的比特币等各种数字货币,不是已经脱离主权货币了吗?他们成为无国界货币了吗?最终都是投机货币。法定货币的一般等价物地位,在目前阶段,任何数字货币的信用创造都无法突破。

第三,Libra会否成为数字世界的中央银行。就数字货币的形式来说,目前有接近1200种数字货币,而且很少有抵押和担保资产。因此,相对其他数字货币,Libra有竞争优势。就支付方式来说,Facebook用户达到27亿,在同行中占据优势。就竞争对手来说,中国有支付宝和微信,国际上有摩根等,但这些也无法冲击Facebook的竞争优势。但是,银行卡依然是支付的重要工具,也会分食支付业务的份额。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哪种支付,目前大多是消费领域的支付,尚未进入生产领域。而生产领域的支付,依然是最大规模的支付,这些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做。认为Libra将成为数字世界的中央银行,忽略了非消费领域的支付规模和收益依然是海量的事实。

第四,Libra未来的发展趋势。Libra的本质是支付功能创新。货币可以虚拟,可以是无形的,但虚拟、无形的前提,是必须有实体货币存在。若无实体货币存在,只能在网上进行符号的记录、转移、增删,这是结算和支付功能,不能称其为货币。Libra不能生息,也意味着其不能作为流通货币,而是作为记账、支付的货币符号。这一切决定了Libra的本质功能是支付,不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Libra做大可能与其货币性质没有关系。Libra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Libra资产;但Libra不是生息货币,意味着Libra的抵押和担保资产对购买人、机构来说,也是没有利息的,但应该有分红,类似股权机制。目前除黄金之外,所有货币都是生息货币,或者说是价值可波动的交易资产;而Libra不能生息,所有参与交易者在支付或收款完成后,都必然要将Libra兑现成为生息资本。这就意味着Libra的规模难以做大;而且其以抵押担保资产进行货币信用创造,本身规模就做不大。此外,由于多种货币作为抵押资产而创造货币,在运用和发展上会遇到很多货币的区域错配以及发展结构上的错配,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如果Libra改变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关系,甚至自身衍生创造出存款、贷款乃至担保、保险等凭证,必然会带来Libra的贬值。因此Libra要做大,还是要靠数据和信息技术的市场扩大,而不是其货币属性。

对数字货币应采取什么态度或政策

第一,鼓励技术创新,但不鼓励对制度和规则的突破。数字货币是一种技术创新,也是支付方式的创新,是货币信用的创造,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数字货币的创新,纯粹从技术角度出发,没有任何制度框框的约束,只考虑便利、普惠和低成本、高效,具有极大的创新性,可以推动金融革新,推动金融业的创新发展,确实有可取之处,故对数字货币要肯定其积极作用。

但是,数字货币的创新,不考虑金融制度和规则,或者说没有把金融制度和规则作为技术运用的前提,则意味着这个技术的运用要废除、突破现行的金融制度和规则。这会带来企业市场份额及其利益的重新分配,甚至带来金融企业的生死存亡、大洗牌。可见,数字货币的创新,没有制度和规则的约束,就会带来破坏性。因此,对于数字货币要规范、约束,不鼓励其突破金融制度和规则,而且要用适合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制度和规则去约束其金融行为。

第二,让数字货币技术与金融改革相向而行。数字货币其实就是支付手段和支付技术,它和以前支付技术的不同,就在于通过互联网、区块链,提高了支付的效率,节省了资金成本,为客户提供了快捷、安全、便利的服务;而传统的银行业务往往手续复杂,即使使用U盾也费时、不安全、容易丢失。因此,需要积极发展数字货币技术。

数字货币的出现,表明传统金融缺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利、快捷、及时服务的精神,没有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思维。传统金融系统包括央行,应该积极运用区块链技术,运用数字货币技术来创新金融服务,尤其是创新支付服务。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流行时,人们曾经认为是金融创新;但实践证明,互联网就是一种技术,互联网金融不过是金融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更为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但同时因为缺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范,也产生了诸多金融欺诈和欺骗、失信以及金融风险。区块链也是技术,它不是金融,不应该破坏金融制度和规则(包括反洗钱、监管、数据报告,国家金融经济和安全等要求)。金融与区块链技术可以结合,金融可以而且应该运用区块链技术,提供更好、更快、更有效率而且便利的服务,但不能突破金融及其监管的制度和规则。

第三,当前应禁止数字货币向货币及其信用创造方向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难题,处理起来缺乏有效可操作的法律法。由此可以推测,数字货币一旦走向货币创造乃至信用创造,其带来的法律问题更多,包括赔偿和风险、破产处置等,而且这是跨国界的,法律是空白。Facebook认为,一套可靠的数字货币和金融基础设施,两者结合起来必须能兑现“货币互联网”的承诺。设想很好,但缺乏法律基础。国内曾经出现微信封账,SWIFT也可以将会员剔除,这些虽然有行业自律可以管理,但也有利益纷争。一旦出现纠纷,处置起来无法可依。故应该先立法规范,最多是先行试点,然后再普及。目前应该禁止、限制数字货币的货币及其信用创造行为,更多发展支付技术;而且支付技术必须纳入支付制度规范,不能独立于支付制度规范之外。

第四,央行应该建立和发展运用区块链技术的支付系统。数字货币层出不穷,各国央行都在关注和研究数字货币,有些看法甚至认为央行应该创设自己的数字货币。笔者认为,如果央行创设数字货币,就是以数字货币去替代法定纸币,自废法定货币的武功;如果不废,就是货币双轨制。如果央行的数字货币,虽然冠以货币,但本质是支付方式,可以鼓励发展。

市场创设数字货币虽说是提供便利,但无利不起早,他们是想分食金融利益,通过支付体系的创新以及所谓的数字货币来获得利益。其结果可能是解除或瓦解商业银行、央行中心化的支付结算体系,使支付体系能够分散化、匿名化、保密化,但更具有信用。但支付的分散化、匿名化、保密化、信用化,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在技术上就不能解决吗?应该说完全可以。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应该运用区块链技术,乃至发展自身的数字货币技术或者说是金融科技,统筹和统管数字货币机构之间的金融行为和支付行为,如同对第三方支付的联网和监管一样。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支付技术的发展,打通央行、商业银行与企业数字货币支付系统,让所有的机关(包括财政税务)、企业、个人都可以运用微信、支付宝乃至Libra等进行支付、记账。

央行应该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支付技术突破,允许个人、企业在央行开设电子账户,以便利点对点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不仅仅是对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进行支付清算。这样,可以在不去中心化的条件下,推进金融服务更加便利化和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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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9-08-02 18:22:10

国际金融论坛学术委员陈炳才:Libra能否成真?

目前,关于Libra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其身份的界定、产生的影响、发展前景以及应采取的态度等方面。笔者也提出一己之见,供参考。

Libra是否可以成为无国界的货币

根据Facebook发布的Libra白皮书的描述:Libra 的使命是建立一套简单无国界的货币和为数十亿人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全球仍有 17 亿成年人未接触到金融系统,无法享受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这其中的 10 亿人有手机,近 5 亿人可上网。Facebook的目标是让这些没有上网的人上网,并解决穷人在金融服务上支付更多费用的问题。Libra真的可以实现这个目标吗?回答这个问题有三个要点:Libra是不是货币?Libra货币没有国界吗?Libra真的能为所有人提供跨境互联网便利?对于这三个问题,答案都是否定的。

Libra等数字货币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地位

货币从M0扩展到M1、M2、M3乃至M4等各种存款,现金货币已经符号化、数字化,可以认为已经是数字货币。数字化的货币或现金形式很多,同一银行之间和不同银行之间的存款转账,以及银行之间的划款等,都是数字变动,并无真实现金流动,它也是数字现金,符号现金。人们信任符号现金、数字现金,是因为相信它可以兑换、兑现为真正的现金。从这个意义来说,MI、M2、M3等不是真正的货币,真正的货币是现金。但为了节省成本,保障安全,通过现代流通、结算和支付技术,可以不必印刷那么多的现金货币,只要其中部分就可以了,这就是货币流通的规律。微信、支付宝等钱包内的钱也是典型的数字货币。

目前人们谈论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不同于中央银行的M1、M2、M3乃至M4,也不同于微信和支付宝,它是在现金和非现金之外新创设的货币,在企业内部可以流通、计价、结算,但企业之外不能,甚至被政府禁止。这些数字货币或者与法定货币挂钩,或者不与法定货币挂钩。无论是挂钩还是不挂钩,其都无法度量数字资产的价值,也无法成为数字资产之间的一般等价物,商品、服务乃至数字资产价值的衡量尺度依然是法定货币。不同的数字货币之间,也无法度量相互的数字资产价值。比如比特币最后依然要以主权货币来衡量。故比特币等一般意义上的数字货币,不是真实的货币,难以产生公共的现金信用和信任。

Libra出现以后,人们认为这是值得重视的数字货币。它以主权货币的资产作为抵押或担保而创设,其实就是通过增信而发行的一种凭证。以往增信发行凭证,其凭证的价格是可以波动的,而现在不波动,让它具有法定纸币的特征,因此有人认为这就是货币了。其实,它依然不是货币,最多只能说它是货币的信用创造,但不是货币创造。纸币确实具有账面价值稳定不变的特征,但它之所以稳定不变,是因为它是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尺度,是一般等价物;而数字货币是依据一般等价物而创设一个等价物,甚至以新的一般等价物替代其赖以存在的一般等价物,这有点狐藉虎威而作虎,但狐狸就是狐狸,成不了老虎。

凡以法定货币(纸币)为基础保证而创设的货币,不可能超越法定币旳地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SDR就已经证明。因为这种依赖主权货币资产数量来创设的货币,其自身数量无法增加,必须依赖主权货币资产的增加才能扩展。货币的特征之一可以有经济发行,也需要经济发行,数字货币的数量依赖就意味着其无法进行经济发行,不具有真实货币的特征。

总之,Libra本质依然是支付方式,是主权货币的信用创造,不是货币创造。不是货币创造,就不是货币,最多是准货币、次生或衍生货币,类似股票、债券、银行汇票等次生货币。

Libra有主权货币的国界和监管的国界

如果说Libra是无国界货币,那么,跨境交易系统(如SWIFT)的一切抵押、担保凭证,银行汇票、银行开具的信用证等都,可以称之为无国界货币,但市场并不认同这种凭证可作为无国界货币,最终这些凭证都必须兑换或转换为美元等储备货币,或者是本币。可见,把法定货币的信用创造说成是货币创造,说成是无国界货币,缺乏理论和实践支撑。

Libra作为货币的信用创造,必然受制于其赖以信用创造的主权货币。而主权货币是有国界的,而且由于信用等级不同,主权货币之间不能自由兑换。因此,Libra储备资产最终选择的主权货币肯定是目前的储备货币,不会让各种主权货币进行跨境自由兑换。而且,Facebook也没有能力提供足够的流动性让非储备货币自由兑换为储备货币来作为Libra的储备资产。当然,在Facebook内部,Libra的流动和支付没有国界,这是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程序,即使不设Libra,其支付也没有国界。

应该说,互联网消除了国界,但网络的使用和监管依然存在国界。互联网企业创设数字货币在内部进行计价、结算、流通可以,但与外部机构链接就要接受有关监管和制度的要求。如同一家银行内部的支付结算机制是自由的,但银行间的链接是有制度和规则的;互联网、区块链必定要与各国金融机构、企业链接,必须接受这些机构所在国的监管,这就是监管的国界。

现在的数字货币很多,数字货币之间也有界限,相互之间不通。数字货币本想创造一个类似黄金的无国界货币,结果自身设置了企业间的货币国界。

Libra不可能为所有人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由于非储备货币不可自由兑换,非储备货币国家的消费者或者交易者,其购买或交易规模必然受本国外汇储备规模的影响,不可能完全自由跨境购买交易;也不可能连本币都不存在了,除非某个国家自身已经放弃了本币,实行美元化。

Libra数字货币的购买和交易规模,在受到企业、个人和机构所在国的外汇储备规模限制的同时,还会受到Libra自身资产规模的限制。非Libra资产转化为Libra资产是非常困难的,预计必须是储备货币才能转化。因此那种为穷人、为所有人(其实应该是缺乏足够储备货币的国家和企业、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设想很难实现:一切购买和交易都是有购买能力和交易能力的需求,缺乏足够外汇储备货币的国家和企业、个人,不可能上网跨境去自由购买和交易。这表明Libra不可能为所有人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但可以为所有人提供其国内的本币金融服务便利。

Libra会如何演变

Libra如何演变,既取决于监管态度和政策的变化,也取决于自身制度设计的完善或变革。在Libra的演变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决定其演变方向和趋势,值得关注。

第一,Libra能否产生铸币税。获得铸币税是很多国家和机构的梦想,但铸币税的前提是货币被人们广泛接受和认同,并能够兑现。一般只有法定货币或者制度许可的法定货币的信用创造,可以获得铸币税。Libra按照目前的设计,是以等值的主权货币抵押、担保而设计的货币,没有利息,也不能自我创造和扩大规模,应该说不存在铸币税,至少在目前的框架下不具有。

如果未来Facebook改变规则,或者说市场认同了Libra,不再以主权货币进行抵押或担保,Libra的规模和数量可以随意扩展,而且这种扩展可以带来数字经济和数字资产的发展、壮大,且Libra可以随时兑现为法定货币,或者Libra可以进行再次抵押、担保或者存款、贷款等,甚至类似股票,那么其就可以获得铸币税。也就是说,社会真正增加了一种新形式的次生货币。

第二,Libra是否会冲击或替代法定货币的地位。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Libra不仅不会冲击法定货币或主权货币的地位,而且可扩大有关法定货币的使用范围。由于Libra以法定货币为抵押,是法定货币的信用创造,因此不可能超越和替代法定货币,也不可能超越主权货币。假设未来Libra脱离法定货币,类似美元脱离黄金而成为世界货币,Libra就会成为无国界货币?应该不会。其实,不需要假设,目前的比特币等各种数字货币,不是已经脱离主权货币了吗?他们成为无国界货币了吗?最终都是投机货币。法定货币的一般等价物地位,在目前阶段,任何数字货币的信用创造都无法突破。

第三,Libra会否成为数字世界的中央银行。就数字货币的形式来说,目前有接近1200种数字货币,而且很少有抵押和担保资产。因此,相对其他数字货币,Libra有竞争优势。就支付方式来说,Facebook用户达到27亿,在同行中占据优势。就竞争对手来说,中国有支付宝和微信,国际上有摩根等,但这些也无法冲击Facebook的竞争优势。但是,银行卡依然是支付的重要工具,也会分食支付业务的份额。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哪种支付,目前大多是消费领域的支付,尚未进入生产领域。而生产领域的支付,依然是最大规模的支付,这些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做。认为Libra将成为数字世界的中央银行,忽略了非消费领域的支付规模和收益依然是海量的事实。

第四,Libra未来的发展趋势。Libra的本质是支付功能创新。货币可以虚拟,可以是无形的,但虚拟、无形的前提,是必须有实体货币存在。若无实体货币存在,只能在网上进行符号的记录、转移、增删,这是结算和支付功能,不能称其为货币。Libra不能生息,也意味着其不能作为流通货币,而是作为记账、支付的货币符号。这一切决定了Libra的本质功能是支付,不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Libra做大可能与其货币性质没有关系。Libra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Libra资产;但Libra不是生息货币,意味着Libra的抵押和担保资产对购买人、机构来说,也是没有利息的,但应该有分红,类似股权机制。目前除黄金之外,所有货币都是生息货币,或者说是价值可波动的交易资产;而Libra不能生息,所有参与交易者在支付或收款完成后,都必然要将Libra兑现成为生息资本。这就意味着Libra的规模难以做大;而且其以抵押担保资产进行货币信用创造,本身规模就做不大。此外,由于多种货币作为抵押资产而创造货币,在运用和发展上会遇到很多货币的区域错配以及发展结构上的错配,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如果Libra改变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关系,甚至自身衍生创造出存款、贷款乃至担保、保险等凭证,必然会带来Libra的贬值。因此Libra要做大,还是要靠数据和信息技术的市场扩大,而不是其货币属性。

对数字货币应采取什么态度或政策

第一,鼓励技术创新,但不鼓励对制度和规则的突破。数字货币是一种技术创新,也是支付方式的创新,是货币信用的创造,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数字货币的创新,纯粹从技术角度出发,没有任何制度框框的约束,只考虑便利、普惠和低成本、高效,具有极大的创新性,可以推动金融革新,推动金融业的创新发展,确实有可取之处,故对数字货币要肯定其积极作用。

但是,数字货币的创新,不考虑金融制度和规则,或者说没有把金融制度和规则作为技术运用的前提,则意味着这个技术的运用要废除、突破现行的金融制度和规则。这会带来企业市场份额及其利益的重新分配,甚至带来金融企业的生死存亡、大洗牌。可见,数字货币的创新,没有制度和规则的约束,就会带来破坏性。因此,对于数字货币要规范、约束,不鼓励其突破金融制度和规则,而且要用适合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制度和规则去约束其金融行为。

第二,让数字货币技术与金融改革相向而行。数字货币其实就是支付手段和支付技术,它和以前支付技术的不同,就在于通过互联网、区块链,提高了支付的效率,节省了资金成本,为客户提供了快捷、安全、便利的服务;而传统的银行业务往往手续复杂,即使使用U盾也费时、不安全、容易丢失。因此,需要积极发展数字货币技术。

数字货币的出现,表明传统金融缺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利、快捷、及时服务的精神,没有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思维。传统金融系统包括央行,应该积极运用区块链技术,运用数字货币技术来创新金融服务,尤其是创新支付服务。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流行时,人们曾经认为是金融创新;但实践证明,互联网就是一种技术,互联网金融不过是金融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更为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但同时因为缺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范,也产生了诸多金融欺诈和欺骗、失信以及金融风险。区块链也是技术,它不是金融,不应该破坏金融制度和规则(包括反洗钱、监管、数据报告,国家金融经济和安全等要求)。金融与区块链技术可以结合,金融可以而且应该运用区块链技术,提供更好、更快、更有效率而且便利的服务,但不能突破金融及其监管的制度和规则。

第三,当前应禁止数字货币向货币及其信用创造方向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难题,处理起来缺乏有效可操作的法律法。由此可以推测,数字货币一旦走向货币创造乃至信用创造,其带来的法律问题更多,包括赔偿和风险、破产处置等,而且这是跨国界的,法律是空白。Facebook认为,一套可靠的数字货币和金融基础设施,两者结合起来必须能兑现“货币互联网”的承诺。设想很好,但缺乏法律基础。国内曾经出现微信封账,SWIFT也可以将会员剔除,这些虽然有行业自律可以管理,但也有利益纷争。一旦出现纠纷,处置起来无法可依。故应该先立法规范,最多是先行试点,然后再普及。目前应该禁止、限制数字货币的货币及其信用创造行为,更多发展支付技术;而且支付技术必须纳入支付制度规范,不能独立于支付制度规范之外。

第四,央行应该建立和发展运用区块链技术的支付系统。数字货币层出不穷,各国央行都在关注和研究数字货币,有些看法甚至认为央行应该创设自己的数字货币。笔者认为,如果央行创设数字货币,就是以数字货币去替代法定纸币,自废法定货币的武功;如果不废,就是货币双轨制。如果央行的数字货币,虽然冠以货币,但本质是支付方式,可以鼓励发展。

市场创设数字货币虽说是提供便利,但无利不起早,他们是想分食金融利益,通过支付体系的创新以及所谓的数字货币来获得利益。其结果可能是解除或瓦解商业银行、央行中心化的支付结算体系,使支付体系能够分散化、匿名化、保密化,但更具有信用。但支付的分散化、匿名化、保密化、信用化,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在技术上就不能解决吗?应该说完全可以。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应该运用区块链技术,乃至发展自身的数字货币技术或者说是金融科技,统筹和统管数字货币机构之间的金融行为和支付行为,如同对第三方支付的联网和监管一样。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支付技术的发展,打通央行、商业银行与企业数字货币支付系统,让所有的机关(包括财政税务)、企业、个人都可以运用微信、支付宝乃至Libra等进行支付、记账。

央行应该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支付技术突破,允许个人、企业在央行开设电子账户,以便利点对点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不仅仅是对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进行支付清算。这样,可以在不去中心化的条件下,推进金融服务更加便利化和高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