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推荐 | 纳什合约:告别传统互联网公司,数据将以个人为维度进行聚集

数据将不再以公司为维度进行聚集,而是以个人为维度进行聚集。

现代互联网行业的发达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开源,从编程语言、开发软件到操作系统,开源软件能够为互联网公司快速构建产品,同时因为开源标准的相对统一化导致人员技能的通用化,互联网公司能够为自己的新项目通过高薪方式快速招募到合适的人才,整个行业才能以从未有过的速度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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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是“羊毛出在狗身上”的商业模式,一方面通过免费的服务吸引大量用户的注意力,另一方面将这些注意力出售给愿意付费的厂商。

但是这两个因素背后的隐忧已经开始逐渐显现,例如,开源软件的商业模式通常是提供免费的社区版本,通过专业版、定制功能或者咨询服务等方式获取收入(完全由大公司资金支持无需考虑收入的项目不在讨论范围内)。而时下越来越流行的云服务提供商正在将越来越多的流行开源软件整合到自己的服务当中,此时开源软件厂商的商业模式会被打破——互联网公司在使用云服务软件时产生的问题通常会直接求助云服务厂商而非软件开发商;同时云服务厂商通常会在此类软件服务当中提供很多定制化的服务,造成相同软件不同厂商之间的版本差异,结果会让互联网公司的迁移成本大大提高,最终形成新的商业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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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逻辑上来说,最大化自身利益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这样做其实等于在开历史的倒车,让开放重新变为封闭。

对于最终用户来说同样也是不可接受的趋势:互联网巨头将存储在自己服务器上的用户数据视为己物,通过他们引以为傲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来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同时即使在网络上付费购买的内容,也不属于用户,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音乐。

通常大型互联网音乐公司都会大量购买独占性的音乐版权从而获取用户,而最终用户在不同的音乐APP中购买的音乐却不能出现在同一个播放列表中。更不用提哪些已经发生或者潜在的大规模隐私泄漏事件。这似乎是一个无法逃逸的陷阱,当我们享受便利的同时,我们在付出更大的代价。而当我们希望拒绝付出这些代价时,发现要么不使用这些网络服务,要么只能祈祷这些互联网公司的每一个员工及前员工都在遵守道德约束、克制自己获取更多财富的冲动、以及系统安全完全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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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有没有可能既享受现代网络的便利,同时又拥有完全自我控制的能力?

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满足两个条件:a. 数据的使用满足被授权用户的业务场景,能够在授权用户系统使用。b.最终用户能够控制数据的使用方式,满足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将内容授权给他人,并限制他人的使用,实际落地就会比较困难;例如个人身份数据、健康数据等信息(隐私数据)就不希望内容被修改、被再次分享或出售;而源代码、文档等内容(公开数据)则应当鼓励分享与修改。

还有一个更大的挑战,数据信息复制成本几乎为0,由此导致的免费竞争模式破坏了内容所有权的商业稀缺性。商业逻辑是建立在稀缺性基础之上,我们必须在内容免费分享的基础上重建内容的商业稀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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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仔细剖析一下商业逻辑,传统以版权为代表的商业逻辑实际上是捆绑了所有权(是谁的)与使用权(谁能用)来制造稀缺性;互联网免费商业模式,也就是“羊毛出在狗身上”,建立在互联网公司对用户数据充分开发的基础上,因此互联网商业模式同样是建立在所有权不清晰的稀缺性用户数据之上。也就是说要避免原有商业模式的缺陷必须做到所有权清晰,并且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流行的开源代码版本管理库(例如Github)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允许用户不影响原有作者所有权的情况下fork之后进行充分的修改后发布;那么假设我们在发布时将项目的贡献比例(或者某种分成比例)写入智能合约,在用户通过软件进行付费(包含支付费用给开发者或者支付给内容所有者)时触发智能合约,将用户支付的费用按照智能合约当中的比例存入贡献者的账户当中,那么就可以实现软件整个生命周期(包括源代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允许软件在最大化开放自由的同时实现贡献者的利益最大化(无论你是原始作者,还是fork后修改的作者,或者数字内容创作者)。

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获取源代码并进行修改,软件收费的逻辑似乎也走不通,而且软件或者数字内容很可能不再具备稀缺性。我们认为这个体系的实现需要如下几个要素:

今日推荐 | 纳什合约:告别传统互联网公司,数据将以个人为维度进行聚集

a. 在新的商业模式下,稀缺性来自于个性化。当标准化的数字生产资料和产品基本免费时,原有的稀缺性将不复存在,依靠统一化的大规模生产、统一化的定价与销售也很难满足所有人的个性化需求。个性化的需求并不只是个性化的软件界面或功能,更包括个性化的内容、个人在各类数字内容消费数据产生的AI模型等,数据将不再以公司为维度进行聚集,而是以个人为维度进行聚集。

b. 用户使用代码、程序或者任何数字内容支付的对象可以是法币、数字货币或加密货币,但我们更鼓励通过支付某种未来收益权的方式来购买生产资料。未来收益权可以记录在智能合约中,并在适合的时候由智能合约执行。通过延迟交易的方式充分鼓励用户进行各种各样的创作,并建立合适的利益输送渠道,让更多的人同时受益。

c. 充分自由竞争条件下的合约可继承性。在任何人都能修改、发布代码与软件的情况下,合约的可继承性时关系到利益输送渠道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任何人基于其他人提供的代码、程序或者数字内容进行生产时,都需要继承原有的智能合约;任何人在对外提供代码、程序或者数字内容时,也需要提供对应的智能合约,定义其他人使用与购买的相关条款,但不应完全覆盖原来的条款。健全的可继承合约链更能反向鼓励用户提供更好的代码、费用更合理的程序与数字内容。

d. 通过技术的方式保证他人权利不被侵犯。当智能合约从另外一个角度构建了全新的商业模式,我们认为不能仅仅依靠个人道德或者可能滞后的法律条款来保证这一切的执行,人们为了利益可能试图去除数字内容与智能合约的绑定、获取数据密钥、数字内容甚至他人私钥等。我们并不是限制人们使用、修改和传播软件的自由,我们希望限制的是“可能伤害其他人的自由”:不遵循所有者提供的使用意愿、破坏创作者的集体利益、窃取用户隐私与数据等。

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模式运行的基础应该是由软件和硬件共同提供的一个安全框架,也就是信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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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任空间的商业模式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示例加以解释,例如A开发了一个聊天软件,B基于A的软件添加了一个购物功能,C使用B的软件销售了一批商品,那么在这个交易链条当中,用户在给C支付线上交易费用时,智能合约就能根据未来收益权将C利润按贡献比例分配给B和A,也就是说B对A的修改不会影响A本身的利益;若此时D基于A的版本提供了更好的版本,C改用了D的版本,那么D的利润将会分配给D和A。在这个简单的例子当中我们很容易得到一些推论:由于软件自身的边际成本为0的特性,我们可以构建足够长的交易链条容纳更多人的利益;同时由于天生开放自由竞争的关系,软件始终会趋于更贴近用户需求、成本更合理的方向发展,而不会被人为意志所阻碍;对于用户来说,能够在更透明安全可靠的环境下运行软件,同时保留了将维度更完整的自有数据进行脱敏之后有选择的出售或者贡献给相关机构的可能性,对比原有互联网将会更具吸引力。

虽然目前就具体的分配模式、消费与生产的界定方面还有具体可以讨论的空间,但我们认为基于信任空间所创造的经济模式,包括基于贡献分配的合约链(不光是编码和创作,还可以包括销售和推广等)和以个人为维度的数据聚合(任何人创造的任何数据对于AI来说都是有价值的),有可能能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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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9-09-23 21:45:36

现代互联网行业的发达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开源,从编程语言、开发软件到操作系统,开源软件能够为互联网公司快速构建产品,同时因为开源标准的相对统一化导致人员技能的通用化,互联网公司能够为自己的新项目通过高薪方式快速招募到合适的人才,整个行业才能以从未有过的速度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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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是“羊毛出在狗身上”的商业模式,一方面通过免费的服务吸引大量用户的注意力,另一方面将这些注意力出售给愿意付费的厂商。

但是这两个因素背后的隐忧已经开始逐渐显现,例如,开源软件的商业模式通常是提供免费的社区版本,通过专业版、定制功能或者咨询服务等方式获取收入(完全由大公司资金支持无需考虑收入的项目不在讨论范围内)。而时下越来越流行的云服务提供商正在将越来越多的流行开源软件整合到自己的服务当中,此时开源软件厂商的商业模式会被打破——互联网公司在使用云服务软件时产生的问题通常会直接求助云服务厂商而非软件开发商;同时云服务厂商通常会在此类软件服务当中提供很多定制化的服务,造成相同软件不同厂商之间的版本差异,结果会让互联网公司的迁移成本大大提高,最终形成新的商业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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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逻辑上来说,最大化自身利益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这样做其实等于在开历史的倒车,让开放重新变为封闭。

对于最终用户来说同样也是不可接受的趋势:互联网巨头将存储在自己服务器上的用户数据视为己物,通过他们引以为傲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来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同时即使在网络上付费购买的内容,也不属于用户,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音乐。

通常大型互联网音乐公司都会大量购买独占性的音乐版权从而获取用户,而最终用户在不同的音乐APP中购买的音乐却不能出现在同一个播放列表中。更不用提哪些已经发生或者潜在的大规模隐私泄漏事件。这似乎是一个无法逃逸的陷阱,当我们享受便利的同时,我们在付出更大的代价。而当我们希望拒绝付出这些代价时,发现要么不使用这些网络服务,要么只能祈祷这些互联网公司的每一个员工及前员工都在遵守道德约束、克制自己获取更多财富的冲动、以及系统安全完全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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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有没有可能既享受现代网络的便利,同时又拥有完全自我控制的能力?

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满足两个条件:a. 数据的使用满足被授权用户的业务场景,能够在授权用户系统使用。b.最终用户能够控制数据的使用方式,满足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将内容授权给他人,并限制他人的使用,实际落地就会比较困难;例如个人身份数据、健康数据等信息(隐私数据)就不希望内容被修改、被再次分享或出售;而源代码、文档等内容(公开数据)则应当鼓励分享与修改。

还有一个更大的挑战,数据信息复制成本几乎为0,由此导致的免费竞争模式破坏了内容所有权的商业稀缺性。商业逻辑是建立在稀缺性基础之上,我们必须在内容免费分享的基础上重建内容的商业稀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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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仔细剖析一下商业逻辑,传统以版权为代表的商业逻辑实际上是捆绑了所有权(是谁的)与使用权(谁能用)来制造稀缺性;互联网免费商业模式,也就是“羊毛出在狗身上”,建立在互联网公司对用户数据充分开发的基础上,因此互联网商业模式同样是建立在所有权不清晰的稀缺性用户数据之上。也就是说要避免原有商业模式的缺陷必须做到所有权清晰,并且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流行的开源代码版本管理库(例如Github)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允许用户不影响原有作者所有权的情况下fork之后进行充分的修改后发布;那么假设我们在发布时将项目的贡献比例(或者某种分成比例)写入智能合约,在用户通过软件进行付费(包含支付费用给开发者或者支付给内容所有者)时触发智能合约,将用户支付的费用按照智能合约当中的比例存入贡献者的账户当中,那么就可以实现软件整个生命周期(包括源代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允许软件在最大化开放自由的同时实现贡献者的利益最大化(无论你是原始作者,还是fork后修改的作者,或者数字内容创作者)。

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获取源代码并进行修改,软件收费的逻辑似乎也走不通,而且软件或者数字内容很可能不再具备稀缺性。我们认为这个体系的实现需要如下几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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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新的商业模式下,稀缺性来自于个性化。当标准化的数字生产资料和产品基本免费时,原有的稀缺性将不复存在,依靠统一化的大规模生产、统一化的定价与销售也很难满足所有人的个性化需求。个性化的需求并不只是个性化的软件界面或功能,更包括个性化的内容、个人在各类数字内容消费数据产生的AI模型等,数据将不再以公司为维度进行聚集,而是以个人为维度进行聚集。

b. 用户使用代码、程序或者任何数字内容支付的对象可以是法币、数字货币或加密货币,但我们更鼓励通过支付某种未来收益权的方式来购买生产资料。未来收益权可以记录在智能合约中,并在适合的时候由智能合约执行。通过延迟交易的方式充分鼓励用户进行各种各样的创作,并建立合适的利益输送渠道,让更多的人同时受益。

c. 充分自由竞争条件下的合约可继承性。在任何人都能修改、发布代码与软件的情况下,合约的可继承性时关系到利益输送渠道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任何人基于其他人提供的代码、程序或者数字内容进行生产时,都需要继承原有的智能合约;任何人在对外提供代码、程序或者数字内容时,也需要提供对应的智能合约,定义其他人使用与购买的相关条款,但不应完全覆盖原来的条款。健全的可继承合约链更能反向鼓励用户提供更好的代码、费用更合理的程序与数字内容。

d. 通过技术的方式保证他人权利不被侵犯。当智能合约从另外一个角度构建了全新的商业模式,我们认为不能仅仅依靠个人道德或者可能滞后的法律条款来保证这一切的执行,人们为了利益可能试图去除数字内容与智能合约的绑定、获取数据密钥、数字内容甚至他人私钥等。我们并不是限制人们使用、修改和传播软件的自由,我们希望限制的是“可能伤害其他人的自由”:不遵循所有者提供的使用意愿、破坏创作者的集体利益、窃取用户隐私与数据等。

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模式运行的基础应该是由软件和硬件共同提供的一个安全框架,也就是信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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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任空间的商业模式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示例加以解释,例如A开发了一个聊天软件,B基于A的软件添加了一个购物功能,C使用B的软件销售了一批商品,那么在这个交易链条当中,用户在给C支付线上交易费用时,智能合约就能根据未来收益权将C利润按贡献比例分配给B和A,也就是说B对A的修改不会影响A本身的利益;若此时D基于A的版本提供了更好的版本,C改用了D的版本,那么D的利润将会分配给D和A。在这个简单的例子当中我们很容易得到一些推论:由于软件自身的边际成本为0的特性,我们可以构建足够长的交易链条容纳更多人的利益;同时由于天生开放自由竞争的关系,软件始终会趋于更贴近用户需求、成本更合理的方向发展,而不会被人为意志所阻碍;对于用户来说,能够在更透明安全可靠的环境下运行软件,同时保留了将维度更完整的自有数据进行脱敏之后有选择的出售或者贡献给相关机构的可能性,对比原有互联网将会更具吸引力。

虽然目前就具体的分配模式、消费与生产的界定方面还有具体可以讨论的空间,但我们认为基于信任空间所创造的经济模式,包括基于贡献分配的合约链(不光是编码和创作,还可以包括销售和推广等)和以个人为维度的数据聚合(任何人创造的任何数据对于AI来说都是有价值的),有可能能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