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推荐 | 如何破解对数字虚拟货币监管的难题

“监管部门可以从理论角度进一步厘清数字虚拟货币的原理和运行机制,并在实践探索中,利用监管科技快速、高效、精准等特点,对数字虚拟货币的流通进行穿透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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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华秀萍 宁波诺丁汉大学商学院教授,普惠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宁波诺丁汉大学-宁波保税区区块链实验室主任

夏舟波 宁波诺丁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

周   杰 宁波诺丁汉大学普惠金融研究中心

本报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区块链技术日渐走向成熟,但对私人机构发行的数字虚拟货币这一典型应用的监管,在全球范围内都仍是一个难题。本文从数字虚拟货币的本质、全球各国的监管策略、中国对数字虚拟货币监管的探索等视角,对数字虚拟货币的定义、发展与监管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探讨。研究发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数字虚拟货币在商业应用与价值创造方面的作用并不断探索有效监管途径的背景下,一刀切地禁止民间进行数字虚拟货币探索及其相关应用,可能并非最佳选择。本文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来我国监管机构在坚持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推行适度灵活的数字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监管科技、监管沙盒等监管手段的不断创新,构建中国特色数字虚拟货币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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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原文发布在《金融监管研究》2019年第11期,此版本较原文有所精简。)

一、数字虚拟货币的概念、类别与风险

(一)数字虚拟货币与央行数字货币的差异

虽然同属于数字货币大类,但数字虚拟货币(经常被简称为“虚拟货币”)与央行数字货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央行数字货币实质上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通过数字设备(互联网)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功能(焦瑾璞等,2015;Mancini-Griffoli,2018)。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Mancini-Griffoli的分类,央行数字货币分为基于通证(Token)与基于账户(Account)两种(见图1)。前者的支付行为具体表现为数字通证的转移,可以将现金拥有的一些属性延伸到数字世界。这类央行的数字货币可以提供不同程度的匿名服务和快速处理服务,并有效遏制私人形式的匿名支付发展;但同时有可能增加金融诚信方面的风险。基于账户的央行数字货币支付行为具体表现为账户上声明记录的转移,但这可能会增加金融中介的风险,同时会增加存款机构的融资成本,且在发生金融危机时会加剧挤兑。优良的方案设计和相应的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述风险,但不能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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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央行数字货币的类别

数字虚拟货币拥有记账单位、交易媒介、价值储存等功能(焦瑾璞等,2015),因此可简单地总结为非法定货币的数字化(温信祥和张蓓,2016)。数字虚拟货币由于没有中央银行背书,其内在价值依托于私人机构的不同应用场景而变迁,价格容易受到相关因素影响,不确定性很高。因此,虚拟货币容易产生非常大的波动,并可能导致投机狂潮,甚至欺诈营销(Cheah和Fry,2015)。

(二)数字虚拟货币的类别及其风险

参考现有国内外文献,数字虚拟货币分类有两大方式(见图2)。一是以该数字虚拟货币是否去中心化为标准,可将数字虚拟货币分为“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数字加密货币)和“中心化”虚拟货币(平台数字货币)(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2014;European Central Bank,2015;谢平和石午光,2015)。二是按照与法定货币的兑换能力,可将数字虚拟货币分为三种:(1)无法与法币兑换的封闭型(如Facebook游戏中的虚拟货币Credits);(2)一定条件下可使用法币购买的半封闭型;(3)开放型,即能自由地与法币进行兑换的数字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摩根大通币JPM Coin与Facebook的Libra)(FinCEN,2013;Levin等,2015;王信和任哲,2016)。

尽管数字虚拟货币在某些环境中具备交换媒介等货币基本功能,但由于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为此类资产提供价值担保,故其本质上属于私有数字货币,并不具备货币的所有特征。尤其在司法环境中,虚拟货币并不能充当法定清偿货币。因此,数字虚拟货币的发展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有效引导与风险防范。正如朱太辉和陈璐(2016)的研究所指出的,金融科技创新因其更高的开放性、相关性和科技性等特点,导致金融风险的危害性更大,更加复杂隐蔽且难以侦测和预防。以Libra为例,王靖一与黄益平(2019)认为,由于全球各国的法律、政治体系形态各异,Libra所具备的天然跨境支付能力可能成为政策套利与资产转移的最佳润滑剂,且如果Libra的储备体系中纳入了一家或多家中央银行,变为“合成型CBDC”而成功落地,可能会动摇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石,使得部分金融体系脆弱国家的法定货币流动性减弱,甚至使这些国家的央行丧失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王靖一和黄益平,2019;邹传伟,2019)。因此,针对数字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建立、调整和创新需要格外小心(张景智,2017),既不能让强监管扼杀数字虚拟货币创造价值的能力,也要避免弱监管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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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数字虚拟货币的分类

二、数字虚拟货币的最新发展

数字虚拟货币的价值创造能力早就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各国的金融巨头纷纷出手布局,期望在未来的数字虚拟货币市场中抢占先机。2019年2月,总部位于纽约的美国银行巨头摩根大通发布了旗下的数字虚拟货币产品摩根大通币——这是一种存放在指定账户中的加密货币,直接代表美元,用于即时结算客户之间的付款(Morgan,2019)。到目前为止,摩根大通币只在其创建的联盟链上发行,只有经过监管机构审查的大型机构客户(如公司、银行和经纪自营商)才能使用,个人投资者无法参与其中。通过这种分布式的通证(加密货币)的应用,摩根大通与其他银行建立了一个将所有信息纳入联盟链的数字转移支付平台,提高了其运营效率,并加速了信息的流通与安全(Haan,2019)。

科技巨头脸书(Facebook)也一直紧密进行着自己的数字虚拟货币Libra的研发,希望通过打造一个全球货币和金融基础设施,提供更开放、及时和低成本的资本流动方式。Libra白皮书(2019)指出,正如当初美国为了增加世界对美元的信赖程度而将黄金此类实际资产与美元挂钩一样,Libra数字虚拟货币同样将得到一系列的低波动性的真实资产——Libra的资产储备体系的全面支持,如银行存款和来自信誉优良的央行发行的短期政府债券。同时,为有效管理Libra资产储备体系,脸书还将建立Libra协会作为Libra资产储备体系的管理实体,以实现Libra的稳定增长。脸书将在2020年上半年正式启动Libra协会建设计划,预计将拥有100余名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协会成员,并与他们合作建立社会影响咨询委员会,进一步推进Libra在国际上的影响力(Raza,2019)。

基于区块链技术创新潮流的影响,其他国家的科技公司也都不甘落后于美国,迅速针对数字虚拟货币在现实世界中的商业应用进行产业布局,或与脸书这样的科技巨头合作,或开发独立的产品与服务,以期在数字虚拟货币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日本通讯巨头Line早在2018年就推出了相关的数字虚拟货币计划(LINK)。不同于摩根大通和脸书,Line将自己的区块链货币产品布局于自循环的平台数字货币方向。根据LINK白皮书(Link,2018),LINK的产品形式为数字通证,存在形式为奖励性通证,而非证券型通证,因此不构成任何证券、商业信托或集体投资。LINK也不授予其持有者任何形式的Line及其相关公司的所有权或其他权益。Line在2019年推出LINK钱包,并陆续完善各项机制,形成完善的经济生态系统。值得一提的是,LINK同样拥有交易通证的功能,用户可以在数字货币交易所内购买或卖出LINK。这也就意味着,其同样拥有着影响现实世界货币市场的能力。

三、对数字虚拟货币监管的现状

在总结文献与调研各国政策的基础上,作者研究了全球不同国家对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现状,发现各国政府对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并不相同,可以分为禁止发行流通、纳入现有的监管框架与设立新的监管框架三大类。

(一)禁止发行流通

由于数字虚拟货币可能会对现有的货币市场造成冲击,许多国家都对其在行政层面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监管措施,甚至明确禁止其发行与交易(李文红和蒋则沈,2018)。例如,俄罗斯政府认为,比特币的推广容易对其自身法币产生替代效应,影响公众信心,因此予以明令禁止。泰国央行也禁止银行参与任何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包括自身投资或交易数字货币、设立交易平台、为交易提供信用卡等支付或融资工具、提供投资咨询等。与泰国政府的态度类似,韩国政府于2017年9月开始,也禁止所有形式的首次代币发行融资,并于当年年底开始,组建跨部门的数字货币对策小组,专门防范数字货币的过度投机行为。一方面,禁止未成年人和非居民开设数字货币账户,禁止金融机构为数字货币购买、投资或相关抵押担保活动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于2018年起暂停开立新的账户,并研究如何对数字货币交易实施实名身份认证,禁止匿名交易。

(二)纳入现有的监管框架

与禁止发行流通的主张不同,另一些观点认为,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影响技术的进步,并延缓相关机构进行价值创造的进程。新结构经济学指出,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是一个产业、技术、基础设施和制度结构不断变迁的过程,其中既要有“有效市场”,也要有“有为政府”(林毅夫,2018)。一个“有为政府”需要与市场之间保持有效与良性互动,并根据技术与产业自身发展不断进行动态改革。这既有助于培育、监督、保护、补充市场(在本文中特指数字虚拟货币市场),又能纠正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王勇和华秀萍,2017)。

美国对金融科技产物的监管态度一贯都是既给予一定的发展空间,又要求其必须适用于现有监管框架,对于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也是如此(孙国峰和陈实,2017)。美国证监会提出,在金融活动中使用区块链,不过是用分布式账户的记账方式代替传统的中央记账方式。这种形式的变化并未改变交易本质,因此数字虚拟货币依旧需要遵守证券活动的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管(SEC,2017)。2017年,美国的州际统一法律委员会通过了《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首先对“数字虚拟货币”做出了明确定义,认为其属于证券的一种,要求其服务机构需在相关政府机构登记注册,获取营业执照;其次,规定了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定期审查虚拟货币服务机构,并让其提供保证金,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交易记录和客户信息等等;最后,已登记注册的虚拟货币服务机构在特定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向监管机关提出相关条目修改的请求。

美国学术界也不断呼吁进一步改善虚拟货币的监管环境。Levin等(2015)指出,虽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虚拟货币市场上也存在着很多诈骗行为,但这些现象不代表区块链技术或者数字虚拟货币本身是有缺陷或者有罪的;因此,监管者不应该因为虚拟货币市场存在乱象而直接禁止数字虚拟货币的发展,而应尽快改善监管框架,规范虚拟货币市场,给予使用者与投资人更多的保护,鼓励数字虚拟货币在社会中创造实际价值。可见,无论是美国政府还是学术界,都在反思现有的相关监管政策,并与市场机构频繁互动,在不改变现有行政监管总体框架的基础上,不断针对数字虚拟货币这个新兴金融科技产物进行调整与创新,以巩固其在相关市场的领先地位。

将数字虚拟货币纳入原有监管框架的还包括英国、瑞士等国家。与美国监管机构的态度类似,这些欧洲国家同样强调技术中立原则,并不会根据技术类型或具体形式而创设独立的监管方法,而是将所有的金融活动及机构实施纳入审慎监管框架,认为现有监管体系和方式也同样适用于虚拟货币,任何违反现有监管规定的行为,都必须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和惩处(FCA,2017;FINMA,2016)。

(三)设立新的监管框架

相较于美国与欧洲,日本则更进一步,设立了新的监管框架。日本于2016 年修订了《资金结算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虚拟货币及交易机构的法律属性、监管部门及监管规则,不仅将数字虚拟货币交易纳入日常监管,也从国家立法层面搭建起专属于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框架(贺同宝,2018)。日本《资金结算法》只将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纳入监管范围,而不监管保管但不进行交易的数字钱包等虚拟资产。日本监管者认为,若数字虚拟货币不进行交易,其伴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可能性也相对较低,暂无需监管。因此,日本《资金结算法》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实行了注册制的准入,未经监管当局注册登记的,则不准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同时交易平台应提供虚拟货币的说明,使监管当局能对其计划运营的虚拟货币进行监管。日本金融厅于2017年公布了第一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审核的结果,共有11家交易平台获批注册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杨东和陈哲立,2018)。

值得说明的是,日本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注册制不同于形式审查上的备案制,它包括了审查核实等诸多实质性条件,且监管当局也需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杨东和陈哲立,2018)。《资金结算法》还授权监管当局制定各种监管措施,如进行非现场和现场检查、下达业务整顿命令、取消平台注册以及设立法定自律监管组织的规定等。此外,日本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内容还包括了保护用户的财产利益的内容,其具体做法包括:对用户资产与固定资产进行分别管理,对用户进行信息告知和说明,对系统信息和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妥当的保障措施,以及建立用户纠纷解决机制等(杨东和陈哲立,2018)。

四、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方式创新

监管体系改革相对困难,但欧美国家在监管方式上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创新,其中包括运用监管沙盒模式、监管科技手段等,弥补了监管体系的不足。因此,它们在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上拥有了更多的灵活度与自由度,可以对数字虚拟货币进行更加快速和有效的监管。

(一)运用监管沙盒模式

英国金融行为局于2016年提出了监管沙盒的概念,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了迷你版的真实市场环境(张景智,2017)。对于不符合现有监管体系,难以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判断其价值与风险的金融科技创新产物(如数字虚拟货币),可以通过监管沙盒方式,将其纳入一个可控的小范围内进行测试,通过不断调整监管体系,观察其创造价值的能力以及风险的可控程度,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如果在监管沙盒的测试过程中,可以找到一个价值创造与风险控制的稳定平衡点,监管部门则可以考虑调整现有的监管框架,将其投放至更大的市场中运行。

对于难以定性的业务形态的监管,英国允许部分从业机构在申请批准后,纳入监管沙盒进行观察测试,并在通过测试后准予在全国实施。这样既增加了金融科技新生市场的发展空间,又使得英国对于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体系获得了更大的控制权。通过监管沙盒,英国可以在不影响现有市场稳定性的基础上,通过不断试错,更快地积累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经验,并对现有的监管体系做出有效调整。

新加坡同样也是监管沙盒的使用者之一。新加坡政府对于不同属性的虚拟货币等采取了分类监管模式,并将资本市场类代币也纳入监管沙盒运用范围,将部分初次发行代币(ICO)视作资本市场产品,鼓励其申请进入“监管沙盒”进行试验性运营。在沙盒中,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将提供适当的政策支持,并相应放松原先的具体法律或监管要求(贺同宝,2018)。

(二)运用监管科技手段

陶峰和万轩宁(2019)指出,科学技术与金融产业的深度结合,使得当前市场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复杂,导致传统的监管手段很难帮助监管机构在发展与监管之间做出有效平衡。监管科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定义为通过科技手段推动监管创新,以适应金融科技带来的变化。因此,运用监管科技来解决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难题,是一个更优的选择。体现监管科技在数字虚拟货币上运用的一个较好案例,是美国政府默许、甚至鼓励美国的一些成熟的交易平台、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探索数字虚拟货币在其相关领域的运用,并始终与其保持良好的互动。

自2013年以来,美国的纳斯达克交易所(以下简称“纳斯达克”)就着手布局研究数字虚拟货币的相关技术和应用,例如与新加坡央行联合开发数字资产,启动相关期货,投资加密货币交易所,并与加密货币交易所合作,为其提供监控、交易与清算服务,以控制虚假交易的问题。纳斯达克的首席执行官阿德娜弗里德曼对数字虚拟货币的发展前景非常看好,认为它们占据市场只是时间问题,因此提倡应该尽早为它们的发展提供一个可以有效监管的市场,并表示纳斯达克很乐意在时机成熟时,彻底转变成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的交易平台(Rooney,2018)。2019年1月,纳斯达克与7家数字货币交易所达成了合作意向;此后的2月,纳斯达克又正式上线了以美元报价的比特币流动性指数(BLX)和以太币流动性指数(ELX)。这些指数使得纳斯达克成为了数字虚拟货币市场动态的重要风向标之一,站上了发展的战略高地。而纳斯达克作为先行者,通过相关机构与交易员的集聚带来的网络效应,将在相关技术创新的人才、资金、流量等核心市场要素方面,拥有先发优势,并成为未来数字资产交易与投资的最重要的阵地之一。

尽管纳斯达克的诸多举措不断地挑战美国现有的监管边界,但美国监管机构与纳斯达克交易所之间始终保持着良性互动。这使得美国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纳斯达克这一数字虚拟货币战略高地获得大量的一手数据,有利于其将纳斯达克上线的一系列与数字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评价指标,转换为监管评价指标,将金融科技转化为监管科技。

五、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探索

作为采用严格监管措施的一员,我国在2013年12月就已经禁止比特币作为流通货币使用,并严禁金融机构与支付公司从事比特币等数字虚拟货币业务。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和证监会等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ICO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禁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也禁止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还禁止网络平台开展法定货币与代币以及数字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定价、信息中介等业务。

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需要平衡。针对数字虚拟货币,世界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运用各类监管手段和措施尝试寻找监管的平衡点,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系金融稳定的基础上,最大化地发挥数字虚拟货币的积极作用。鉴此,我国目前过于严格的监管措施可能对国际交流以及数字虚拟货币相关行业的发展造成阻碍。针对数字虚拟货币这类金融科技产物风险较复杂且隐蔽性高、传统监管方式难以奏效等特点,下文将重点从“监管沙盒”与“监管科技”两个新型监管方式的角度出发,讨论我国发展中国特色的数字虚拟货币监管体系可以借鉴的经验。

(一)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实验

监管沙盒,本质上是监管机构用于测试金融创新和监管创新的“迷你”实验室,拥有真实、风险可控、便于监控等优点,是英国等西方国家发展金融科技创新与调整监管措施的“秘密武器”。黄震和张夏明(2018)认为,监管沙盒的本质特征体现在“同频共振”上。因此,针对诸如数字虚拟货币的传统监管方式“看不懂”与“跟不上”的金融科技产物,运用监管沙盒模式可以有效实现数字虚拟货币与相关监管的“同频共振”,在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协调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创新,实现对数字虚拟货币的有效监管。目前,除香港地区与台湾地区外,我国其他地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监管沙盒,然而我国无论在政府、业界还是学界,都拥有丰富的、与监管沙盒模式类似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例如,黄震和蒋松成(2017)指出,我国现行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与监管沙盒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硬法与软法相结合”“刚性与柔性监管相结合”三大原则。其中“刚性与柔性监管相结合”与监管沙盒理论在核心理念上存在共通之处,即都是设置一定的监管底线,并在保障金融科技创新活力的同时明确业务边界,防范风险向更大的市场扩散。

另外,监管沙盒的运行模式与中国内地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运行模式在内在逻辑上同样具有一致性(朱太辉和陈璐,2016;张景智,2017;黄震和张夏明,2018)。作为中国近年来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地方金融改革采用的“先试点、再总结、后推广”的模式,快速而有效地对建立多层次金融市场、拓展金融市场广度、改革监督管理体制等多个重要维度进行了“自下而上”的有益探索,以试点和试验区的形式,为全面性的金融改革提供大量经验教训,“以点带面”地有效克服了部分重点难点领域的改革问题(潘功胜,2014)。而这一点与监管沙盒的“小范围的可控测试,快速积累经验并调整,再向大范围推行实施”的逻辑不谋而合。由此可见,无论是现行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还是目前较为成功的地方金融改革,都与监管沙盒的理念在本质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中国的监管机构可以吸收并运用这些与监管沙盒类似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快速构建出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或与之类似的监管模式,成为监管数字虚拟货币这类金融科技创新产物的有效工具。

(二)中国特色的“监管科技”探索

虽然在数字虚拟货币方面,我国坚持实行禁止流通发行的强监管举措,但对于数字货币的另一大领域——央行数字货币,我国政府、业界与学界则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方面,都一直秉持着积极推进的态度。在央行数字货币应用的理论积累方面,早在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就专门成立了研究团队对其开展深入研究,论证央行数字货币的可行性(范一飞,2016)。2016年1月20日,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数字货币研讨会,商讨央行数字货币发行的框架和演进趋势。时任人民银行行长的周小川也在2016年首次提出央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基于账户与不基于账户的分类:前者是体现传统账户的数字;后者是基于通证并直接承载价值的,由密码学与共识算法验证的数字(姚前,2017;姚前和陈华,2018)。央行副行长范一飞(2016)亦撰文就数字货币的发展方向、原型构想、技术路径等关键议题,进行了公开分享与讨论,强调央行数字货币的运行框架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一种是央行直接面向公众发行,另外一种是沿袭传统的“央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基于上述观点,姚前(2016)提出了一个初步的央行数字货币方案,主张在央行主导的前提下,在保持实物现金发行的同时也发行以加密算法为基础的数字货币,并于2017年以专项补贴款发放为应用场景作为示例,对“央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的优势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姚前,2017)。其在理论上证明了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将有利于节省社会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同时可以成为新型的货币政策工具,增加货币政策的科学性与准确率,最终在金融稳定方面做出一定贡献(姚前,2019)。

我国政府不仅坚持理论与技术上的努力和探索,还积极引导国内相关产业的布局及行业实践,鼓励科技型企业与数字货币、数字资产的技术积累和应用,逐步构建完整的数字货币生态。例如,数字货币研究所于2018年6月设立深圳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并于同年与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大学、江苏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共建南京金融科技研究创新中心,以进一步促进金融科技在数字货币上的应用和发展。央行数字货币与数字虚拟货币同属于数字货币大类,同样是金融科技在货币层面上的创新产物,共享类似的底层技术,因此事实上,只需要在内在逻辑和底层技术上进行一些有效的调整和改进,我国的监管部门就可以将多年来积累的央行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转换为针对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经验,将金融科技转化为监管科技,快速找到监管数字虚拟货币的有效平衡点。

除了积极推进央行数字货币发展之外,近年来我国各界在货币支付与流通相关的监管科技上的实践探索,同样可以快速借鉴到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上。比如北京的一家金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为“北京A金服”)围绕人民币银行间转账系统,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将人民币冠字号信息流与人民币现金流同步,从而实现了银行间账单和现金的一体化穿透式监管。为了深入理解监管科技在货币监管中起到的作用,笔者对北京A金服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和调研,结果表明,将监管科技运用于货币监管,的确为各参与方带来了切实的监管效率提高(见图3):通过将区块链等金融科技转化为监管科技,北京A金服公司研发的产品实现了对发行库的动态管理,可准确获得辖内的货币流通速度,并自动生成统计报表,服务于监管部门的动态监管需求;且该监管科技产品创造的价值也比较明显,节省了银行间的现金清分成本,并使得信息不平衡的状态得到改善,让人民银行更加及时、全面地跟踪现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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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北京A金服公司人民币穿透式监管示意图

相较于北京A金服针对银行间转账和现金流动的监管科技创新,另外一家监管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南京B区块链”)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实验,旨在通过将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等金融科技的底层技术有效结合在一起,转化为强有力的监管科技手段,把大额现金流通监管细化到每一个相关用户。据南京B区块链相关业务与技术负责人的介绍,相较于传统的大额现金监管模式,基于区块链和大数据风控技术的大额现金流监控平台能更加精准有效地对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潜在风险隐患有着更加及时的反馈(见图4),并可对相关预警客户做出精准分析,改善了传统现金流通市场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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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南京B区块链公司大额现金流通监管示意图

王信(2018)认为,金融科技可以用于服务于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监管科技,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缓解因数字虚拟货币具有开放性、关联性和科技性等特点,导致传统监管有效性不足的问题。笔者在前期调研中发现,我国目前的大额现金支付监管工作主要依赖于分/支行的登记汇报,在现金投放与回笼过程中存在信息交接统计不方便、现金库存识别精准度缺失等问题。各级分/支行受制于区域划分因素,流通信息交流不充分,对大额现金用户数据缺乏进一步的分析,较难形成可靠、完善的客户群体画像。这为合理预测现金发生流向提供了较为广阔的市场开发空间。为实现现金安全和金融监管的双重目标,南京B区块链公司将基于大数据分析和区块链技术构建精准分析现金流通的大数据平台。它不仅可方便对储蓄账户、单位账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资金的等基本账户进行区分,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现金,也有利于改进金融服务,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而就科技发展层面而言,相关监管科技的研发在丰富监管部门监管手段的同时,还可促进相关产业生态圈的有机形成,有利于推动科技管理型手段的良性发展。

六、对数字虚拟货币监管的研究启发

目前,各界对于数字虚拟货币应该如何监管尚未达成共识。虽然我国当前在央行数字货币研发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但金融监管部门对于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还处于初级阶段,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体系亟待建立健全(谢平和石午光,2018)。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降低金融科技创造价值的能力。在世界各国越来越认识到数字虚拟货币的商业与社会价值并积极寻求有效监管途径的背景下,简单地禁止民间进行数字虚拟货币探索及其相关应用,可能不是最佳选择。

纵观全球监管经验与政策变迁,并分析当前数字虚拟货币发展与相关技术的现状,本文认为,在坚持现有监管体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我国需要进一步增加对数字虚拟货币监管的研究与实践,并给相关市场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未来,在数字虚拟货币监管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业界机构两个方面的作用,推行一定条件下的适度监管,实现稳定性和创新性的平衡发展。对于业界参与数字货币的条件,周小川指出,“私营部门可以参与到诸如此类的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当中,但是必须要在政府指导的前提下,具备公共精神,考虑公共性、稳定性和货币传导机制”(王君晖和周小川,2018)。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未来监管机构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推行适度灵活的对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结合运用监管沙盒、监管科技等新型监管手段,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发挥早期研发与实践积累的优势。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对数字虚拟货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公平、有效与系统的监管框架。根据美国、英国、日本等国调整现有与建立新型监管框架的经验,将进行数字虚拟货币研发与应用相关的私人机构纳入监管,并根据我国已有的监管制度进行调整,使之适合于我国国情。一方面可以构建数字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审批或者注册制度,发放营业牌照;另一方面,也需要其提供保证金或者储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对于未持有营业牌照而进行数字虚拟货币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需完善惩罚制度,并明确规定不同执法机关的相应权限。另外,对于目前暂时无法确定价值与潜在风险的数字虚拟货币服务机构与产品,建议放入监管沙盒或与之类似的实验环境下,确认其价值创造能力,并相应调整对其的监管措施,保证风险可控后再投放市场。

    二是建立数字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将数字虚拟货币服务平台的各个参与方纳入央行的征信体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笔者的前期研究表明,尽管数字虚拟货币尚未被纳入我国正式的监管框架,但并不能完全禁止民间的数字虚拟货币的发展。因此,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加强相关市场信息披露与市场处罚的监管政策可以借鉴。一方面要求数字虚拟货币服务机构披露主体资格与高管信息、资金托管情况、项目规划与实施进展,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未经监管当局审核或注册登记的,则不准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市场上任何违反现有监管规定的行为,都必须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和惩处。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相关知识与金融素养教育,提示投资风险,并强调契约精神,使其能依法维权等。

三是监管机构可以建立针对数字虚拟货币交易的大数据监控平台,积极将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各种金融科技的底层技术转化为监管科技,对数字虚拟货币的市场进行持续跟踪研究和监测分析,把握其发展动态,了解其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渠道,并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从而及时有效地防范由数字虚拟货币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笔者关于我国监管科技发展的研究表明,我国目前在货币清分与支付、大额现金流通监管等方面所探索的新型监管科技手段,可以为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未来,监管部门可以从理论角度进一步厘清数字虚拟货币的原理和运行机制,并在实践探索中,利用监管科技快速、高效、精准等特点,对数字虚拟货币的流通进行穿透式监管;同时,结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数字虚拟货币的各个参与方进行有效监控。这应是未来我国数字虚拟货币监管的一条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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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推荐 | 如何破解对数字虚拟货币监管的难题

星期五 2019-12-13 14:03:23

今日推荐 | 如何破解对数字虚拟货币监管的难题

作者:

华秀萍 宁波诺丁汉大学商学院教授,普惠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宁波诺丁汉大学-宁波保税区区块链实验室主任

夏舟波 宁波诺丁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

周   杰 宁波诺丁汉大学普惠金融研究中心

本报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区块链技术日渐走向成熟,但对私人机构发行的数字虚拟货币这一典型应用的监管,在全球范围内都仍是一个难题。本文从数字虚拟货币的本质、全球各国的监管策略、中国对数字虚拟货币监管的探索等视角,对数字虚拟货币的定义、发展与监管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探讨。研究发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数字虚拟货币在商业应用与价值创造方面的作用并不断探索有效监管途径的背景下,一刀切地禁止民间进行数字虚拟货币探索及其相关应用,可能并非最佳选择。本文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来我国监管机构在坚持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推行适度灵活的数字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监管科技、监管沙盒等监管手段的不断创新,构建中国特色数字虚拟货币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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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原文发布在《金融监管研究》2019年第11期,此版本较原文有所精简。)

一、数字虚拟货币的概念、类别与风险

(一)数字虚拟货币与央行数字货币的差异

虽然同属于数字货币大类,但数字虚拟货币(经常被简称为“虚拟货币”)与央行数字货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央行数字货币实质上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通过数字设备(互联网)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功能(焦瑾璞等,2015;Mancini-Griffoli,2018)。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Mancini-Griffoli的分类,央行数字货币分为基于通证(Token)与基于账户(Account)两种(见图1)。前者的支付行为具体表现为数字通证的转移,可以将现金拥有的一些属性延伸到数字世界。这类央行的数字货币可以提供不同程度的匿名服务和快速处理服务,并有效遏制私人形式的匿名支付发展;但同时有可能增加金融诚信方面的风险。基于账户的央行数字货币支付行为具体表现为账户上声明记录的转移,但这可能会增加金融中介的风险,同时会增加存款机构的融资成本,且在发生金融危机时会加剧挤兑。优良的方案设计和相应的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述风险,但不能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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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央行数字货币的类别

数字虚拟货币拥有记账单位、交易媒介、价值储存等功能(焦瑾璞等,2015),因此可简单地总结为非法定货币的数字化(温信祥和张蓓,2016)。数字虚拟货币由于没有中央银行背书,其内在价值依托于私人机构的不同应用场景而变迁,价格容易受到相关因素影响,不确定性很高。因此,虚拟货币容易产生非常大的波动,并可能导致投机狂潮,甚至欺诈营销(Cheah和Fry,2015)。

(二)数字虚拟货币的类别及其风险

参考现有国内外文献,数字虚拟货币分类有两大方式(见图2)。一是以该数字虚拟货币是否去中心化为标准,可将数字虚拟货币分为“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数字加密货币)和“中心化”虚拟货币(平台数字货币)(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2014;European Central Bank,2015;谢平和石午光,2015)。二是按照与法定货币的兑换能力,可将数字虚拟货币分为三种:(1)无法与法币兑换的封闭型(如Facebook游戏中的虚拟货币Credits);(2)一定条件下可使用法币购买的半封闭型;(3)开放型,即能自由地与法币进行兑换的数字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摩根大通币JPM Coin与Facebook的Libra)(FinCEN,2013;Levin等,2015;王信和任哲,2016)。

尽管数字虚拟货币在某些环境中具备交换媒介等货币基本功能,但由于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为此类资产提供价值担保,故其本质上属于私有数字货币,并不具备货币的所有特征。尤其在司法环境中,虚拟货币并不能充当法定清偿货币。因此,数字虚拟货币的发展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有效引导与风险防范。正如朱太辉和陈璐(2016)的研究所指出的,金融科技创新因其更高的开放性、相关性和科技性等特点,导致金融风险的危害性更大,更加复杂隐蔽且难以侦测和预防。以Libra为例,王靖一与黄益平(2019)认为,由于全球各国的法律、政治体系形态各异,Libra所具备的天然跨境支付能力可能成为政策套利与资产转移的最佳润滑剂,且如果Libra的储备体系中纳入了一家或多家中央银行,变为“合成型CBDC”而成功落地,可能会动摇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石,使得部分金融体系脆弱国家的法定货币流动性减弱,甚至使这些国家的央行丧失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王靖一和黄益平,2019;邹传伟,2019)。因此,针对数字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建立、调整和创新需要格外小心(张景智,2017),既不能让强监管扼杀数字虚拟货币创造价值的能力,也要避免弱监管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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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数字虚拟货币的分类

二、数字虚拟货币的最新发展

数字虚拟货币的价值创造能力早就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各国的金融巨头纷纷出手布局,期望在未来的数字虚拟货币市场中抢占先机。2019年2月,总部位于纽约的美国银行巨头摩根大通发布了旗下的数字虚拟货币产品摩根大通币——这是一种存放在指定账户中的加密货币,直接代表美元,用于即时结算客户之间的付款(Morgan,2019)。到目前为止,摩根大通币只在其创建的联盟链上发行,只有经过监管机构审查的大型机构客户(如公司、银行和经纪自营商)才能使用,个人投资者无法参与其中。通过这种分布式的通证(加密货币)的应用,摩根大通与其他银行建立了一个将所有信息纳入联盟链的数字转移支付平台,提高了其运营效率,并加速了信息的流通与安全(Haan,2019)。

科技巨头脸书(Facebook)也一直紧密进行着自己的数字虚拟货币Libra的研发,希望通过打造一个全球货币和金融基础设施,提供更开放、及时和低成本的资本流动方式。Libra白皮书(2019)指出,正如当初美国为了增加世界对美元的信赖程度而将黄金此类实际资产与美元挂钩一样,Libra数字虚拟货币同样将得到一系列的低波动性的真实资产——Libra的资产储备体系的全面支持,如银行存款和来自信誉优良的央行发行的短期政府债券。同时,为有效管理Libra资产储备体系,脸书还将建立Libra协会作为Libra资产储备体系的管理实体,以实现Libra的稳定增长。脸书将在2020年上半年正式启动Libra协会建设计划,预计将拥有100余名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协会成员,并与他们合作建立社会影响咨询委员会,进一步推进Libra在国际上的影响力(Raza,2019)。

基于区块链技术创新潮流的影响,其他国家的科技公司也都不甘落后于美国,迅速针对数字虚拟货币在现实世界中的商业应用进行产业布局,或与脸书这样的科技巨头合作,或开发独立的产品与服务,以期在数字虚拟货币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日本通讯巨头Line早在2018年就推出了相关的数字虚拟货币计划(LINK)。不同于摩根大通和脸书,Line将自己的区块链货币产品布局于自循环的平台数字货币方向。根据LINK白皮书(Link,2018),LINK的产品形式为数字通证,存在形式为奖励性通证,而非证券型通证,因此不构成任何证券、商业信托或集体投资。LINK也不授予其持有者任何形式的Line及其相关公司的所有权或其他权益。Line在2019年推出LINK钱包,并陆续完善各项机制,形成完善的经济生态系统。值得一提的是,LINK同样拥有交易通证的功能,用户可以在数字货币交易所内购买或卖出LINK。这也就意味着,其同样拥有着影响现实世界货币市场的能力。

三、对数字虚拟货币监管的现状

在总结文献与调研各国政策的基础上,作者研究了全球不同国家对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现状,发现各国政府对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并不相同,可以分为禁止发行流通、纳入现有的监管框架与设立新的监管框架三大类。

(一)禁止发行流通

由于数字虚拟货币可能会对现有的货币市场造成冲击,许多国家都对其在行政层面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监管措施,甚至明确禁止其发行与交易(李文红和蒋则沈,2018)。例如,俄罗斯政府认为,比特币的推广容易对其自身法币产生替代效应,影响公众信心,因此予以明令禁止。泰国央行也禁止银行参与任何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包括自身投资或交易数字货币、设立交易平台、为交易提供信用卡等支付或融资工具、提供投资咨询等。与泰国政府的态度类似,韩国政府于2017年9月开始,也禁止所有形式的首次代币发行融资,并于当年年底开始,组建跨部门的数字货币对策小组,专门防范数字货币的过度投机行为。一方面,禁止未成年人和非居民开设数字货币账户,禁止金融机构为数字货币购买、投资或相关抵押担保活动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于2018年起暂停开立新的账户,并研究如何对数字货币交易实施实名身份认证,禁止匿名交易。

(二)纳入现有的监管框架

与禁止发行流通的主张不同,另一些观点认为,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影响技术的进步,并延缓相关机构进行价值创造的进程。新结构经济学指出,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是一个产业、技术、基础设施和制度结构不断变迁的过程,其中既要有“有效市场”,也要有“有为政府”(林毅夫,2018)。一个“有为政府”需要与市场之间保持有效与良性互动,并根据技术与产业自身发展不断进行动态改革。这既有助于培育、监督、保护、补充市场(在本文中特指数字虚拟货币市场),又能纠正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王勇和华秀萍,2017)。

美国对金融科技产物的监管态度一贯都是既给予一定的发展空间,又要求其必须适用于现有监管框架,对于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也是如此(孙国峰和陈实,2017)。美国证监会提出,在金融活动中使用区块链,不过是用分布式账户的记账方式代替传统的中央记账方式。这种形式的变化并未改变交易本质,因此数字虚拟货币依旧需要遵守证券活动的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管(SEC,2017)。2017年,美国的州际统一法律委员会通过了《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首先对“数字虚拟货币”做出了明确定义,认为其属于证券的一种,要求其服务机构需在相关政府机构登记注册,获取营业执照;其次,规定了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定期审查虚拟货币服务机构,并让其提供保证金,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交易记录和客户信息等等;最后,已登记注册的虚拟货币服务机构在特定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向监管机关提出相关条目修改的请求。

美国学术界也不断呼吁进一步改善虚拟货币的监管环境。Levin等(2015)指出,虽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虚拟货币市场上也存在着很多诈骗行为,但这些现象不代表区块链技术或者数字虚拟货币本身是有缺陷或者有罪的;因此,监管者不应该因为虚拟货币市场存在乱象而直接禁止数字虚拟货币的发展,而应尽快改善监管框架,规范虚拟货币市场,给予使用者与投资人更多的保护,鼓励数字虚拟货币在社会中创造实际价值。可见,无论是美国政府还是学术界,都在反思现有的相关监管政策,并与市场机构频繁互动,在不改变现有行政监管总体框架的基础上,不断针对数字虚拟货币这个新兴金融科技产物进行调整与创新,以巩固其在相关市场的领先地位。

将数字虚拟货币纳入原有监管框架的还包括英国、瑞士等国家。与美国监管机构的态度类似,这些欧洲国家同样强调技术中立原则,并不会根据技术类型或具体形式而创设独立的监管方法,而是将所有的金融活动及机构实施纳入审慎监管框架,认为现有监管体系和方式也同样适用于虚拟货币,任何违反现有监管规定的行为,都必须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和惩处(FCA,2017;FINMA,2016)。

(三)设立新的监管框架

相较于美国与欧洲,日本则更进一步,设立了新的监管框架。日本于2016 年修订了《资金结算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虚拟货币及交易机构的法律属性、监管部门及监管规则,不仅将数字虚拟货币交易纳入日常监管,也从国家立法层面搭建起专属于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框架(贺同宝,2018)。日本《资金结算法》只将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纳入监管范围,而不监管保管但不进行交易的数字钱包等虚拟资产。日本监管者认为,若数字虚拟货币不进行交易,其伴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可能性也相对较低,暂无需监管。因此,日本《资金结算法》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实行了注册制的准入,未经监管当局注册登记的,则不准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同时交易平台应提供虚拟货币的说明,使监管当局能对其计划运营的虚拟货币进行监管。日本金融厅于2017年公布了第一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审核的结果,共有11家交易平台获批注册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杨东和陈哲立,2018)。

值得说明的是,日本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注册制不同于形式审查上的备案制,它包括了审查核实等诸多实质性条件,且监管当局也需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杨东和陈哲立,2018)。《资金结算法》还授权监管当局制定各种监管措施,如进行非现场和现场检查、下达业务整顿命令、取消平台注册以及设立法定自律监管组织的规定等。此外,日本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内容还包括了保护用户的财产利益的内容,其具体做法包括:对用户资产与固定资产进行分别管理,对用户进行信息告知和说明,对系统信息和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妥当的保障措施,以及建立用户纠纷解决机制等(杨东和陈哲立,2018)。

四、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方式创新

监管体系改革相对困难,但欧美国家在监管方式上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创新,其中包括运用监管沙盒模式、监管科技手段等,弥补了监管体系的不足。因此,它们在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上拥有了更多的灵活度与自由度,可以对数字虚拟货币进行更加快速和有效的监管。

(一)运用监管沙盒模式

英国金融行为局于2016年提出了监管沙盒的概念,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了迷你版的真实市场环境(张景智,2017)。对于不符合现有监管体系,难以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判断其价值与风险的金融科技创新产物(如数字虚拟货币),可以通过监管沙盒方式,将其纳入一个可控的小范围内进行测试,通过不断调整监管体系,观察其创造价值的能力以及风险的可控程度,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如果在监管沙盒的测试过程中,可以找到一个价值创造与风险控制的稳定平衡点,监管部门则可以考虑调整现有的监管框架,将其投放至更大的市场中运行。

对于难以定性的业务形态的监管,英国允许部分从业机构在申请批准后,纳入监管沙盒进行观察测试,并在通过测试后准予在全国实施。这样既增加了金融科技新生市场的发展空间,又使得英国对于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体系获得了更大的控制权。通过监管沙盒,英国可以在不影响现有市场稳定性的基础上,通过不断试错,更快地积累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经验,并对现有的监管体系做出有效调整。

新加坡同样也是监管沙盒的使用者之一。新加坡政府对于不同属性的虚拟货币等采取了分类监管模式,并将资本市场类代币也纳入监管沙盒运用范围,将部分初次发行代币(ICO)视作资本市场产品,鼓励其申请进入“监管沙盒”进行试验性运营。在沙盒中,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将提供适当的政策支持,并相应放松原先的具体法律或监管要求(贺同宝,2018)。

(二)运用监管科技手段

陶峰和万轩宁(2019)指出,科学技术与金融产业的深度结合,使得当前市场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复杂,导致传统的监管手段很难帮助监管机构在发展与监管之间做出有效平衡。监管科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定义为通过科技手段推动监管创新,以适应金融科技带来的变化。因此,运用监管科技来解决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难题,是一个更优的选择。体现监管科技在数字虚拟货币上运用的一个较好案例,是美国政府默许、甚至鼓励美国的一些成熟的交易平台、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探索数字虚拟货币在其相关领域的运用,并始终与其保持良好的互动。

自2013年以来,美国的纳斯达克交易所(以下简称“纳斯达克”)就着手布局研究数字虚拟货币的相关技术和应用,例如与新加坡央行联合开发数字资产,启动相关期货,投资加密货币交易所,并与加密货币交易所合作,为其提供监控、交易与清算服务,以控制虚假交易的问题。纳斯达克的首席执行官阿德娜弗里德曼对数字虚拟货币的发展前景非常看好,认为它们占据市场只是时间问题,因此提倡应该尽早为它们的发展提供一个可以有效监管的市场,并表示纳斯达克很乐意在时机成熟时,彻底转变成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的交易平台(Rooney,2018)。2019年1月,纳斯达克与7家数字货币交易所达成了合作意向;此后的2月,纳斯达克又正式上线了以美元报价的比特币流动性指数(BLX)和以太币流动性指数(ELX)。这些指数使得纳斯达克成为了数字虚拟货币市场动态的重要风向标之一,站上了发展的战略高地。而纳斯达克作为先行者,通过相关机构与交易员的集聚带来的网络效应,将在相关技术创新的人才、资金、流量等核心市场要素方面,拥有先发优势,并成为未来数字资产交易与投资的最重要的阵地之一。

尽管纳斯达克的诸多举措不断地挑战美国现有的监管边界,但美国监管机构与纳斯达克交易所之间始终保持着良性互动。这使得美国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纳斯达克这一数字虚拟货币战略高地获得大量的一手数据,有利于其将纳斯达克上线的一系列与数字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评价指标,转换为监管评价指标,将金融科技转化为监管科技。

五、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探索

作为采用严格监管措施的一员,我国在2013年12月就已经禁止比特币作为流通货币使用,并严禁金融机构与支付公司从事比特币等数字虚拟货币业务。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和证监会等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ICO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禁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也禁止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还禁止网络平台开展法定货币与代币以及数字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定价、信息中介等业务。

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需要平衡。针对数字虚拟货币,世界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运用各类监管手段和措施尝试寻找监管的平衡点,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系金融稳定的基础上,最大化地发挥数字虚拟货币的积极作用。鉴此,我国目前过于严格的监管措施可能对国际交流以及数字虚拟货币相关行业的发展造成阻碍。针对数字虚拟货币这类金融科技产物风险较复杂且隐蔽性高、传统监管方式难以奏效等特点,下文将重点从“监管沙盒”与“监管科技”两个新型监管方式的角度出发,讨论我国发展中国特色的数字虚拟货币监管体系可以借鉴的经验。

(一)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实验

监管沙盒,本质上是监管机构用于测试金融创新和监管创新的“迷你”实验室,拥有真实、风险可控、便于监控等优点,是英国等西方国家发展金融科技创新与调整监管措施的“秘密武器”。黄震和张夏明(2018)认为,监管沙盒的本质特征体现在“同频共振”上。因此,针对诸如数字虚拟货币的传统监管方式“看不懂”与“跟不上”的金融科技产物,运用监管沙盒模式可以有效实现数字虚拟货币与相关监管的“同频共振”,在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协调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创新,实现对数字虚拟货币的有效监管。目前,除香港地区与台湾地区外,我国其他地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监管沙盒,然而我国无论在政府、业界还是学界,都拥有丰富的、与监管沙盒模式类似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例如,黄震和蒋松成(2017)指出,我国现行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与监管沙盒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硬法与软法相结合”“刚性与柔性监管相结合”三大原则。其中“刚性与柔性监管相结合”与监管沙盒理论在核心理念上存在共通之处,即都是设置一定的监管底线,并在保障金融科技创新活力的同时明确业务边界,防范风险向更大的市场扩散。

另外,监管沙盒的运行模式与中国内地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运行模式在内在逻辑上同样具有一致性(朱太辉和陈璐,2016;张景智,2017;黄震和张夏明,2018)。作为中国近年来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地方金融改革采用的“先试点、再总结、后推广”的模式,快速而有效地对建立多层次金融市场、拓展金融市场广度、改革监督管理体制等多个重要维度进行了“自下而上”的有益探索,以试点和试验区的形式,为全面性的金融改革提供大量经验教训,“以点带面”地有效克服了部分重点难点领域的改革问题(潘功胜,2014)。而这一点与监管沙盒的“小范围的可控测试,快速积累经验并调整,再向大范围推行实施”的逻辑不谋而合。由此可见,无论是现行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还是目前较为成功的地方金融改革,都与监管沙盒的理念在本质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中国的监管机构可以吸收并运用这些与监管沙盒类似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快速构建出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或与之类似的监管模式,成为监管数字虚拟货币这类金融科技创新产物的有效工具。

(二)中国特色的“监管科技”探索

虽然在数字虚拟货币方面,我国坚持实行禁止流通发行的强监管举措,但对于数字货币的另一大领域——央行数字货币,我国政府、业界与学界则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方面,都一直秉持着积极推进的态度。在央行数字货币应用的理论积累方面,早在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就专门成立了研究团队对其开展深入研究,论证央行数字货币的可行性(范一飞,2016)。2016年1月20日,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数字货币研讨会,商讨央行数字货币发行的框架和演进趋势。时任人民银行行长的周小川也在2016年首次提出央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基于账户与不基于账户的分类:前者是体现传统账户的数字;后者是基于通证并直接承载价值的,由密码学与共识算法验证的数字(姚前,2017;姚前和陈华,2018)。央行副行长范一飞(2016)亦撰文就数字货币的发展方向、原型构想、技术路径等关键议题,进行了公开分享与讨论,强调央行数字货币的运行框架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一种是央行直接面向公众发行,另外一种是沿袭传统的“央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基于上述观点,姚前(2016)提出了一个初步的央行数字货币方案,主张在央行主导的前提下,在保持实物现金发行的同时也发行以加密算法为基础的数字货币,并于2017年以专项补贴款发放为应用场景作为示例,对“央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的优势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姚前,2017)。其在理论上证明了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将有利于节省社会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同时可以成为新型的货币政策工具,增加货币政策的科学性与准确率,最终在金融稳定方面做出一定贡献(姚前,2019)。

我国政府不仅坚持理论与技术上的努力和探索,还积极引导国内相关产业的布局及行业实践,鼓励科技型企业与数字货币、数字资产的技术积累和应用,逐步构建完整的数字货币生态。例如,数字货币研究所于2018年6月设立深圳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并于同年与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大学、江苏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共建南京金融科技研究创新中心,以进一步促进金融科技在数字货币上的应用和发展。央行数字货币与数字虚拟货币同属于数字货币大类,同样是金融科技在货币层面上的创新产物,共享类似的底层技术,因此事实上,只需要在内在逻辑和底层技术上进行一些有效的调整和改进,我国的监管部门就可以将多年来积累的央行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转换为针对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经验,将金融科技转化为监管科技,快速找到监管数字虚拟货币的有效平衡点。

除了积极推进央行数字货币发展之外,近年来我国各界在货币支付与流通相关的监管科技上的实践探索,同样可以快速借鉴到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上。比如北京的一家金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为“北京A金服”)围绕人民币银行间转账系统,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将人民币冠字号信息流与人民币现金流同步,从而实现了银行间账单和现金的一体化穿透式监管。为了深入理解监管科技在货币监管中起到的作用,笔者对北京A金服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和调研,结果表明,将监管科技运用于货币监管,的确为各参与方带来了切实的监管效率提高(见图3):通过将区块链等金融科技转化为监管科技,北京A金服公司研发的产品实现了对发行库的动态管理,可准确获得辖内的货币流通速度,并自动生成统计报表,服务于监管部门的动态监管需求;且该监管科技产品创造的价值也比较明显,节省了银行间的现金清分成本,并使得信息不平衡的状态得到改善,让人民银行更加及时、全面地跟踪现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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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北京A金服公司人民币穿透式监管示意图

相较于北京A金服针对银行间转账和现金流动的监管科技创新,另外一家监管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南京B区块链”)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实验,旨在通过将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等金融科技的底层技术有效结合在一起,转化为强有力的监管科技手段,把大额现金流通监管细化到每一个相关用户。据南京B区块链相关业务与技术负责人的介绍,相较于传统的大额现金监管模式,基于区块链和大数据风控技术的大额现金流监控平台能更加精准有效地对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潜在风险隐患有着更加及时的反馈(见图4),并可对相关预警客户做出精准分析,改善了传统现金流通市场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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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南京B区块链公司大额现金流通监管示意图

王信(2018)认为,金融科技可以用于服务于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监管科技,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缓解因数字虚拟货币具有开放性、关联性和科技性等特点,导致传统监管有效性不足的问题。笔者在前期调研中发现,我国目前的大额现金支付监管工作主要依赖于分/支行的登记汇报,在现金投放与回笼过程中存在信息交接统计不方便、现金库存识别精准度缺失等问题。各级分/支行受制于区域划分因素,流通信息交流不充分,对大额现金用户数据缺乏进一步的分析,较难形成可靠、完善的客户群体画像。这为合理预测现金发生流向提供了较为广阔的市场开发空间。为实现现金安全和金融监管的双重目标,南京B区块链公司将基于大数据分析和区块链技术构建精准分析现金流通的大数据平台。它不仅可方便对储蓄账户、单位账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资金的等基本账户进行区分,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现金,也有利于改进金融服务,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而就科技发展层面而言,相关监管科技的研发在丰富监管部门监管手段的同时,还可促进相关产业生态圈的有机形成,有利于推动科技管理型手段的良性发展。

六、对数字虚拟货币监管的研究启发

目前,各界对于数字虚拟货币应该如何监管尚未达成共识。虽然我国当前在央行数字货币研发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但金融监管部门对于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还处于初级阶段,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体系亟待建立健全(谢平和石午光,2018)。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降低金融科技创造价值的能力。在世界各国越来越认识到数字虚拟货币的商业与社会价值并积极寻求有效监管途径的背景下,简单地禁止民间进行数字虚拟货币探索及其相关应用,可能不是最佳选择。

纵观全球监管经验与政策变迁,并分析当前数字虚拟货币发展与相关技术的现状,本文认为,在坚持现有监管体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我国需要进一步增加对数字虚拟货币监管的研究与实践,并给相关市场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未来,在数字虚拟货币监管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业界机构两个方面的作用,推行一定条件下的适度监管,实现稳定性和创新性的平衡发展。对于业界参与数字货币的条件,周小川指出,“私营部门可以参与到诸如此类的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当中,但是必须要在政府指导的前提下,具备公共精神,考虑公共性、稳定性和货币传导机制”(王君晖和周小川,2018)。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未来监管机构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推行适度灵活的对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结合运用监管沙盒、监管科技等新型监管手段,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发挥早期研发与实践积累的优势。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对数字虚拟货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公平、有效与系统的监管框架。根据美国、英国、日本等国调整现有与建立新型监管框架的经验,将进行数字虚拟货币研发与应用相关的私人机构纳入监管,并根据我国已有的监管制度进行调整,使之适合于我国国情。一方面可以构建数字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审批或者注册制度,发放营业牌照;另一方面,也需要其提供保证金或者储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对于未持有营业牌照而进行数字虚拟货币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需完善惩罚制度,并明确规定不同执法机关的相应权限。另外,对于目前暂时无法确定价值与潜在风险的数字虚拟货币服务机构与产品,建议放入监管沙盒或与之类似的实验环境下,确认其价值创造能力,并相应调整对其的监管措施,保证风险可控后再投放市场。

    二是建立数字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将数字虚拟货币服务平台的各个参与方纳入央行的征信体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笔者的前期研究表明,尽管数字虚拟货币尚未被纳入我国正式的监管框架,但并不能完全禁止民间的数字虚拟货币的发展。因此,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加强相关市场信息披露与市场处罚的监管政策可以借鉴。一方面要求数字虚拟货币服务机构披露主体资格与高管信息、资金托管情况、项目规划与实施进展,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未经监管当局审核或注册登记的,则不准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市场上任何违反现有监管规定的行为,都必须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和惩处。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相关知识与金融素养教育,提示投资风险,并强调契约精神,使其能依法维权等。

三是监管机构可以建立针对数字虚拟货币交易的大数据监控平台,积极将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各种金融科技的底层技术转化为监管科技,对数字虚拟货币的市场进行持续跟踪研究和监测分析,把握其发展动态,了解其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渠道,并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从而及时有效地防范由数字虚拟货币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笔者关于我国监管科技发展的研究表明,我国目前在货币清分与支付、大额现金流通监管等方面所探索的新型监管科技手段,可以为数字虚拟货币的监管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未来,监管部门可以从理论角度进一步厘清数字虚拟货币的原理和运行机制,并在实践探索中,利用监管科技快速、高效、精准等特点,对数字虚拟货币的流通进行穿透式监管;同时,结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数字虚拟货币的各个参与方进行有效监控。这应是未来我国数字虚拟货币监管的一条可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