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是财产?受法律保护?交易是否非法?2019年度涉法案例横评

实际上,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清理整顿通知又一个接一个,风险提示也一个接一个,一定程度上来说,监管层的态度也是暧昧的,比特币的前途仍然未卜。

比特币是财产?受法律保护?交易是否非法?2019年度涉法案例横评

我们对比特币愿景有过许多美好的希望,但有时候那些希望就像是卖火柴的小女孩手中的微弱火光转瞬即灭。

我们期待比特币实现哈耶克的理想。但现实是,当前只有在铸币权崩坏、经济通胀到了极致的国家,才会接纳比特币为货币,任何一个大国都不可能将比特币作为货币。

但比特币是不是一项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比特币交易法律上如何认定?带着这个问题,我站在法律的角度研究一下——你没看错,法律也是我的大爱。

我从裁判文书网上,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判决结果,一共搜索到50篇文书。其中2019年共21篇,其中刑事案件16篇,民事案件5篇,我们重点研究一下最新的文书:

(一)刑事案件情况

在刑事案件中,主要涉及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类,分别为15篇和1篇。

侵犯财产类中,竟然有15起是盗窃罪,全部是因为窃电挖矿被抓。

比特币是个好东西,但为了它去偷就不好了,对吧?

其中诈骗案一件。案情简单,有个人在QQ群说想买矿机,马上就有人加他好友说有货,又是拍身份证又是拍矿机视频照片,很真实。但收到近30万货款之后就不发货了。

矿机是真的有,但一开始就想好了不发货也是真的。

在这些刑事案件中,没有太多我们关心的内容,好戏在后头。

(二)民事纠纷5起

民事纠纷全部是合同纠纷,其中有4件都是一样的情况:

买矿机然后遭遇延迟发货——套路很深,也就是对方总以各种理由拖着。

这样的话不是不发,就不会变为诈骗,但你一直收不到,很高明,也很恶心人。

为什么要拖着呢?牛市就自己挖,等熊市来了机子寄给你……

看看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我们就知道了,千万不要买矿机,让比特大陆挖吧。

另外一件纠纷很典型了。2个好朋友之间借比特币,原告借给被告35个比特币,约定2天就还,结果一直只还5个。最后闹到法院。

被告提出了如下辩解:

1、比特币不是货币,不适用“占有即所有”的法律认定规则;

2、原告并非本案标的物(比特币)的所有人,只是占有人,其不享有返还请求权。(因为私钥已经不在原告手上了?)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很无耻对不对?借比特币然后说,比特币又不是币,而且也只是过过你的手,你返还啥?那法院怎么判的呢?法院从几个方面给出了意见:

1.本院认为,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我国只是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对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的即物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转并未禁止

2.《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报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平台不得买卖“虚拟货币”,但并未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

3.故原、被告之间就比特币的借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比特币30个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4.判决七日内向原告返还比特币30个;如不能返还,则应按2018年9月1日或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两日的市场行情择一高价赔偿。

大快人心,其中的市场行情的定义让人有点疑惑,是参照币安还是火币?

这个案子只是县一级法院的,那我们来看看广东省高院的一起2018年判决吧。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因为上述类似的比特币诈骗被判10年以上不服,遂向高院申诉,提出了如下申诉理由:

1.我国政府陆续出台的“比特币”政策,明确“比特币”在我国交易是非法的,明确了“比特币”在我国是不合法物

2.多个案例明确将“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定性为“不合法物”,其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论其在我国不认可的非法市场上具有涨跌和购买出售的价值。

3.原审判决错误使用非法市场交易的数据作为证据定罪量刑,违背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造成量刑过重的错误判决,也默认了比特币具有类似于股票一样金融市场交易模式,严重违法。

4.实际涉案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5.原判将“比特币”作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

很吓人,比特币本身是不合法的,你还判什么诈骗?

那我们看看高院怎么回复的?

1、“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商品,确非货币,但其在网络上与现实货币客观上存在着交易事实,具有可转化为现实物质利益的属性,在法律属性上应当认定为财产。

2.现实生活中,“比特币”已经不是作为其原始物理属性的数据而被社会公众认可,而是作为财富被追逐,国际、国内都存在专业的“比特币”交易网站,一般社会公众均可持有“比特币”并参与交易。

3.本案中,裴某就是通过国内外的交易平台最终将“比特币”变现。国家虽然强调对“比特币”交易的管制和风险防范,但并未禁止(法院讲的禁止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禁止)。原审将“比特币”作为犯罪对象来认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4.广东省发G委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证系有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律程序出具,理据充分。所核定的价格与供述实际获得的钱款也基本相符,且均已超出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原审据此量刑并无不当。

5.裴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原审已充分考虑本案的各项量刑情节,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法律判决让人安心。

其实早期的一些判决,确实有一些不同的观点,但我们要看到,对于新事物,法律也在与时俱进。

但这并不代表比特币比全面认可。其实站在国家的层面来说,观点也是不一的。

比如我们观察矿业。我国目前掌握已全球大半的算力。中国占全球算力的66%,仅四川一地就超过50%。所以,在四川,挖矿是受欢迎的,一大票税收啊。

2018年,链塔智库曾统计,比特币目前的年耗电量为68.08万亿瓦小时,相当于全球总用电量的0.3%。

11月6日,发G委删除了原列入淘汰类产业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看起来要放宽,

但实际上,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清理整顿通知又一个接一个,风险提示也一个接一个,一定程度上来说,监管层的态度也是暧昧的,比特币的前途仍然未卜。

但是有意思的是,市场已经对监管接近于免疫,前天发布的监管通知过后,币价毫无波澜,这是一个成熟的市场标志!

为此,特作词一首以抒情:

莫听监管亮剑声,何妨吟啸且徐行。轻仓底裤轻胜马,谁怕?一兜韭菜任平生。

漫漫熊市将酒醒,好冷,比特减半却相迎。回首向来横盘处,买进,也无涨跌也无情。

微博:宇说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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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财产?受法律保护?交易是否非法?2019年度涉法案例横评

星期日 2019-12-29 14:26:55

比特币是财产?受法律保护?交易是否非法?2019年度涉法案例横评

我们对比特币愿景有过许多美好的希望,但有时候那些希望就像是卖火柴的小女孩手中的微弱火光转瞬即灭。

我们期待比特币实现哈耶克的理想。但现实是,当前只有在铸币权崩坏、经济通胀到了极致的国家,才会接纳比特币为货币,任何一个大国都不可能将比特币作为货币。

但比特币是不是一项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比特币交易法律上如何认定?带着这个问题,我站在法律的角度研究一下——你没看错,法律也是我的大爱。

我从裁判文书网上,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判决结果,一共搜索到50篇文书。其中2019年共21篇,其中刑事案件16篇,民事案件5篇,我们重点研究一下最新的文书:

(一)刑事案件情况

在刑事案件中,主要涉及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类,分别为15篇和1篇。

侵犯财产类中,竟然有15起是盗窃罪,全部是因为窃电挖矿被抓。

比特币是个好东西,但为了它去偷就不好了,对吧?

其中诈骗案一件。案情简单,有个人在QQ群说想买矿机,马上就有人加他好友说有货,又是拍身份证又是拍矿机视频照片,很真实。但收到近30万货款之后就不发货了。

矿机是真的有,但一开始就想好了不发货也是真的。

在这些刑事案件中,没有太多我们关心的内容,好戏在后头。

(二)民事纠纷5起

民事纠纷全部是合同纠纷,其中有4件都是一样的情况:

买矿机然后遭遇延迟发货——套路很深,也就是对方总以各种理由拖着。

这样的话不是不发,就不会变为诈骗,但你一直收不到,很高明,也很恶心人。

为什么要拖着呢?牛市就自己挖,等熊市来了机子寄给你……

看看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我们就知道了,千万不要买矿机,让比特大陆挖吧。

另外一件纠纷很典型了。2个好朋友之间借比特币,原告借给被告35个比特币,约定2天就还,结果一直只还5个。最后闹到法院。

被告提出了如下辩解:

1、比特币不是货币,不适用“占有即所有”的法律认定规则;

2、原告并非本案标的物(比特币)的所有人,只是占有人,其不享有返还请求权。(因为私钥已经不在原告手上了?)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很无耻对不对?借比特币然后说,比特币又不是币,而且也只是过过你的手,你返还啥?那法院怎么判的呢?法院从几个方面给出了意见:

1.本院认为,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我国只是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对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的即物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转并未禁止

2.《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报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平台不得买卖“虚拟货币”,但并未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

3.故原、被告之间就比特币的借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比特币30个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4.判决七日内向原告返还比特币30个;如不能返还,则应按2018年9月1日或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两日的市场行情择一高价赔偿。

大快人心,其中的市场行情的定义让人有点疑惑,是参照币安还是火币?

这个案子只是县一级法院的,那我们来看看广东省高院的一起2018年判决吧。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因为上述类似的比特币诈骗被判10年以上不服,遂向高院申诉,提出了如下申诉理由:

1.我国政府陆续出台的“比特币”政策,明确“比特币”在我国交易是非法的,明确了“比特币”在我国是不合法物

2.多个案例明确将“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定性为“不合法物”,其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论其在我国不认可的非法市场上具有涨跌和购买出售的价值。

3.原审判决错误使用非法市场交易的数据作为证据定罪量刑,违背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造成量刑过重的错误判决,也默认了比特币具有类似于股票一样金融市场交易模式,严重违法。

4.实际涉案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5.原判将“比特币”作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

很吓人,比特币本身是不合法的,你还判什么诈骗?

那我们看看高院怎么回复的?

1、“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商品,确非货币,但其在网络上与现实货币客观上存在着交易事实,具有可转化为现实物质利益的属性,在法律属性上应当认定为财产。

2.现实生活中,“比特币”已经不是作为其原始物理属性的数据而被社会公众认可,而是作为财富被追逐,国际、国内都存在专业的“比特币”交易网站,一般社会公众均可持有“比特币”并参与交易。

3.本案中,裴某就是通过国内外的交易平台最终将“比特币”变现。国家虽然强调对“比特币”交易的管制和风险防范,但并未禁止(法院讲的禁止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禁止)。原审将“比特币”作为犯罪对象来认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4.广东省发G委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证系有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律程序出具,理据充分。所核定的价格与供述实际获得的钱款也基本相符,且均已超出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原审据此量刑并无不当。

5.裴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原审已充分考虑本案的各项量刑情节,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法律判决让人安心。

其实早期的一些判决,确实有一些不同的观点,但我们要看到,对于新事物,法律也在与时俱进。

但这并不代表比特币比全面认可。其实站在国家的层面来说,观点也是不一的。

比如我们观察矿业。我国目前掌握已全球大半的算力。中国占全球算力的66%,仅四川一地就超过50%。所以,在四川,挖矿是受欢迎的,一大票税收啊。

2018年,链塔智库曾统计,比特币目前的年耗电量为68.08万亿瓦小时,相当于全球总用电量的0.3%。

11月6日,发G委删除了原列入淘汰类产业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看起来要放宽,

但实际上,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清理整顿通知又一个接一个,风险提示也一个接一个,一定程度上来说,监管层的态度也是暧昧的,比特币的前途仍然未卜。

但是有意思的是,市场已经对监管接近于免疫,前天发布的监管通知过后,币价毫无波澜,这是一个成熟的市场标志!

为此,特作词一首以抒情:

莫听监管亮剑声,何妨吟啸且徐行。轻仓底裤轻胜马,谁怕?一兜韭菜任平生。

漫漫熊市将酒醒,好冷,比特减半却相迎。回首向来横盘处,买进,也无涨跌也无情。

微博:宇说区块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