犇睿视角 | 2019年区块链新规第一声枪响 这次来真的?

如何在去中心化的领域高效实现中心化的管理与监督,仍是我们需要长期探索的课题。

作者:Yuki    犇睿资本董事总经理时间:2019年1月24号

摘要: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区块链从业者纷纷转发这一利好消息,给处于寒冬的区块链市场一针强心剂。在不失探索与激情的区块链市场,《规定》的发布是中国政府在推动区块链整体行业发展的又一主动举措,也为日后区块链的监管定下基调。

犇睿视角 | 2019年区块链新规第一声枪响 这次来真的?

1.为什么要管,谁来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不难发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区跨链信息服务,有关区块链的信息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与《规定》要求下运行。

同时,《规定》的适用范围虽然局限在区块链信息服务领域,但本次《规定》中详细提及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要求,而通常备案作为司法的前置程序,这也标志着政府对区块链市场的立法监管已提上日程。

 

2.管的是谁,有什么影响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与先前的《征求意见稿》一样,目前的《规定》仍未就“境内”的划分给出明确定义。对于在境内注册实体,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受此《规定》监管已是毋庸置疑。但是,在境外注册实体,雇佣境内企业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我们仅从《规定》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中得到只言片语的解释。如果两者皆管,那么先前为规避国内监管压力而选择在境外注册的区块链企业也无法脱离该《规定》的监管。可以想象,未来境内的区块链服务外包商会以更加谨慎的态度选择项目,在内容输出的筛选上同样也会斟酌再三。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对于目前在境内基于互联网技术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通过区块链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除信息服务外其他服务的主体比如区块链论坛、媒体等应当是被排除在规定管辖范围之外,不过这仍需得到网信办官员的进一步证实。此外,按照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或者系统这一标准,底层技术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开发,以网站、APP(或DAPP)为外在展现形式的主体均会被纳入《规定》的管辖范围。具体来说,公链项目、去中心化交易所、去中心化钱包或基于公链生态开发的DAPP等均应受到该《规定》的监管。然而,回顾目前大多数区块链应用,真正做到完全将其底层技术系统迁入链上的屈指可数,多数去中心化应用仍停留在正在迁移或筛选合适公链平台的阶段,而支撑商业应用业务的通证经济却早已先技术一步,从APP转为DAPP仍需长期的试验与缓慢的过渡。目前,《规定》未对这段“过渡期”提出明确的解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扩大了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解释,创新性地将区块链特有的“节点”概念纳入管辖范畴,显然主管部门非常用心地研究了区块链生态构成,抓核心对象管理。但是,《规定》对于“节点”进一步解释却不够明确。仅公链项目而言,通过DPOS或POW等共识机制产生的记账节点多如牛毛,公链生态本身也会吸纳主体作为其节点的一部分。可以说,“节点”与“主体”的定义划分十分困难。此外,若将所有的节点备案,对项目方而言是极其繁重的任务。同时,目前节点分类繁多,且无相对公认的节点分类标准,提供便捷高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备案流程或许是的未来民心所向。

 

3.流程明确的备案是规范管理的保障

针对区块链信息内容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解释,《规定》的第五条至十九条等均从各方面提出了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监管要求。

初步梳理信息安全规范与评估的要求后,大致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

  • 内容管理制度

  • 禁止违法信息内容

  • 实名制服务

  • 政府安全评估

  • 整改处置措施

  • 投诉举报入口

第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此条规定虽然与2015年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不谋而同,然而区块链独有的匿名性特点或将成为此条规定极大的考验,比如加密数字货币的流转、区块链平台流行的空投活动等都将受到更多的监管与制约。不过,对项目方而言,收集完善的用户数据可以更精准地定位用户画像,直切细分市场,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提升用户服务体验和用户保护上增加力量。但是,对于仅仅希望查看信息的用户,繁琐的实名制认证是否有必要进行,如何同步加强用户信息的安全防护,详细后续后法规会逐步跟上。

第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考虑到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的特点,《规定》对于区块链信息发布审核和选择上慎之又慎。除了《规定》第九条提到的要求,《规定》第十一至十四条提到的备案管理流程说明,也反映出国家从信息源规范管理区块链市场的决心。不过应该如何进行深究安全评估,执行方式等细节,以及是否会参照《网络安全法》进行审核或认证,可否接受第三方机构代理进行安全评估,或是通过审核提供者主体内控体系进行监管,仍然需要有关官员的认证。

第十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同之前的《意见稿》相比,《规定》显然考虑考虑到在技术层面区块链技术难以实现更改已经上链信息这一特性,但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信息扩散,制定更高效的管理要求还需要各方专家的进一步论证。

4.去哪里备案,怎么备案

第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对比《意见稿》第七条中有针对性地列举热门行业进行“捆绑备案”,《规定》删除了特定行业前置审核要求。《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的范围与流程也提供了非常详尽的解释。我们按照《规定》要求,对此进行了梳理:

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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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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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报方式

  •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2019年02月15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2)    备案流程

  •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3)    变更与注销

  •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4)    定期查验

  •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5.怎么罚

  • 第十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提出,对违反《规定》的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网信办将依照其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罚款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中提到的举报入口也说明了对区块链服务的检查只会紧不会松。借鉴之前个别网站或应用由于违反《网络安全法》被限制境内IP访问的案例,未来区块链信息服务是否也会出现相应的处罚措施,目前还是服务提供者心中的巨大问号。考虑到去中心化的钱包、交易所、商业应用级DAPP此类已经拥有大量的客户群体的区块链项目和支持性应用,如若突然停止其信息服务,势必对使用服务的境内用户及时掌握信息造成困扰。此外,服务是禁了,但是为服务提供支持的区块链技术应该如何管制,目前我们还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6.作为区块链企业,该如何顺应《规定》发展

相比于去年天花乱坠的项目宣传,《规定》颁布后,区块链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发布和使用信息,同时,之前没有按照《规定》运行区块链服务的,也需要即刻自查与整改。可以想象,今后若要在链上发布信息,也需要同使用支付宝或微信一样实名,区块链匿名性与实名制管理如何实现平衡,是监管者和用户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细看《规定》中的要求,许多定义并未非常清晰,对于企业方而言,这是极好的反省内部管理机会,也是思考自身未来发展方向的时机。比如,企业自身可以按照《规定》的要求,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内部安全防护制度、内容管理制度、举报入口等,先于《规定》完成自查,自信应对更严格的监管法规。

7.立法的前奏,行业的里程碑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其不可篡改、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性为社会带来巨大发展潜力的同时,其革新更替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对区块链行业立法的重要里程碑,无疑会对我国区块链市场的走向带来深远影响。随着相关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行业自律规范不断强化与明细,后续法规将会逐渐完善。从对《规定》的解读中,我们也不难发现目前的监管要求与区跨链技术的独有特性或多或少还有一些冲突,如何在去中心化的领域高效实现中心化的管理与监督,仍是我们需要长期探索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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犇睿视角 | 2019年区块链新规第一声枪响 这次来真的?

星期四 2019-01-24 21:27:38

作者:Yuki    犇睿资本董事总经理时间:2019年1月24号

摘要: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区块链从业者纷纷转发这一利好消息,给处于寒冬的区块链市场一针强心剂。在不失探索与激情的区块链市场,《规定》的发布是中国政府在推动区块链整体行业发展的又一主动举措,也为日后区块链的监管定下基调。

犇睿视角 | 2019年区块链新规第一声枪响 这次来真的?

1.为什么要管,谁来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不难发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区跨链信息服务,有关区块链的信息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与《规定》要求下运行。

同时,《规定》的适用范围虽然局限在区块链信息服务领域,但本次《规定》中详细提及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要求,而通常备案作为司法的前置程序,这也标志着政府对区块链市场的立法监管已提上日程。

 

2.管的是谁,有什么影响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与先前的《征求意见稿》一样,目前的《规定》仍未就“境内”的划分给出明确定义。对于在境内注册实体,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受此《规定》监管已是毋庸置疑。但是,在境外注册实体,雇佣境内企业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我们仅从《规定》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中得到只言片语的解释。如果两者皆管,那么先前为规避国内监管压力而选择在境外注册的区块链企业也无法脱离该《规定》的监管。可以想象,未来境内的区块链服务外包商会以更加谨慎的态度选择项目,在内容输出的筛选上同样也会斟酌再三。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对于目前在境内基于互联网技术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通过区块链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除信息服务外其他服务的主体比如区块链论坛、媒体等应当是被排除在规定管辖范围之外,不过这仍需得到网信办官员的进一步证实。此外,按照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或者系统这一标准,底层技术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开发,以网站、APP(或DAPP)为外在展现形式的主体均会被纳入《规定》的管辖范围。具体来说,公链项目、去中心化交易所、去中心化钱包或基于公链生态开发的DAPP等均应受到该《规定》的监管。然而,回顾目前大多数区块链应用,真正做到完全将其底层技术系统迁入链上的屈指可数,多数去中心化应用仍停留在正在迁移或筛选合适公链平台的阶段,而支撑商业应用业务的通证经济却早已先技术一步,从APP转为DAPP仍需长期的试验与缓慢的过渡。目前,《规定》未对这段“过渡期”提出明确的解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扩大了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解释,创新性地将区块链特有的“节点”概念纳入管辖范畴,显然主管部门非常用心地研究了区块链生态构成,抓核心对象管理。但是,《规定》对于“节点”进一步解释却不够明确。仅公链项目而言,通过DPOS或POW等共识机制产生的记账节点多如牛毛,公链生态本身也会吸纳主体作为其节点的一部分。可以说,“节点”与“主体”的定义划分十分困难。此外,若将所有的节点备案,对项目方而言是极其繁重的任务。同时,目前节点分类繁多,且无相对公认的节点分类标准,提供便捷高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备案流程或许是的未来民心所向。

 

3.流程明确的备案是规范管理的保障

针对区块链信息内容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解释,《规定》的第五条至十九条等均从各方面提出了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监管要求。

初步梳理信息安全规范与评估的要求后,大致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

  • 内容管理制度

  • 禁止违法信息内容

  • 实名制服务

  • 政府安全评估

  • 整改处置措施

  • 投诉举报入口

第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此条规定虽然与2015年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不谋而同,然而区块链独有的匿名性特点或将成为此条规定极大的考验,比如加密数字货币的流转、区块链平台流行的空投活动等都将受到更多的监管与制约。不过,对项目方而言,收集完善的用户数据可以更精准地定位用户画像,直切细分市场,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提升用户服务体验和用户保护上增加力量。但是,对于仅仅希望查看信息的用户,繁琐的实名制认证是否有必要进行,如何同步加强用户信息的安全防护,详细后续后法规会逐步跟上。

第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考虑到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的特点,《规定》对于区块链信息发布审核和选择上慎之又慎。除了《规定》第九条提到的要求,《规定》第十一至十四条提到的备案管理流程说明,也反映出国家从信息源规范管理区块链市场的决心。不过应该如何进行深究安全评估,执行方式等细节,以及是否会参照《网络安全法》进行审核或认证,可否接受第三方机构代理进行安全评估,或是通过审核提供者主体内控体系进行监管,仍然需要有关官员的认证。

第十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同之前的《意见稿》相比,《规定》显然考虑考虑到在技术层面区块链技术难以实现更改已经上链信息这一特性,但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信息扩散,制定更高效的管理要求还需要各方专家的进一步论证。

4.去哪里备案,怎么备案

第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对比《意见稿》第七条中有针对性地列举热门行业进行“捆绑备案”,《规定》删除了特定行业前置审核要求。《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的范围与流程也提供了非常详尽的解释。我们按照《规定》要求,对此进行了梳理:

备案流程:

犇睿视角 | 2019年区块链新规第一声枪响 这次来真的?

填报信息:

犇睿视角 | 2019年区块链新规第一声枪响 这次来真的?

(1)    申报方式

  •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2019年02月15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2)    备案流程

  •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3)    变更与注销

  •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4)    定期查验

  •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5.怎么罚

  • 第十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提出,对违反《规定》的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网信办将依照其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罚款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中提到的举报入口也说明了对区块链服务的检查只会紧不会松。借鉴之前个别网站或应用由于违反《网络安全法》被限制境内IP访问的案例,未来区块链信息服务是否也会出现相应的处罚措施,目前还是服务提供者心中的巨大问号。考虑到去中心化的钱包、交易所、商业应用级DAPP此类已经拥有大量的客户群体的区块链项目和支持性应用,如若突然停止其信息服务,势必对使用服务的境内用户及时掌握信息造成困扰。此外,服务是禁了,但是为服务提供支持的区块链技术应该如何管制,目前我们还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6.作为区块链企业,该如何顺应《规定》发展

相比于去年天花乱坠的项目宣传,《规定》颁布后,区块链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发布和使用信息,同时,之前没有按照《规定》运行区块链服务的,也需要即刻自查与整改。可以想象,今后若要在链上发布信息,也需要同使用支付宝或微信一样实名,区块链匿名性与实名制管理如何实现平衡,是监管者和用户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细看《规定》中的要求,许多定义并未非常清晰,对于企业方而言,这是极好的反省内部管理机会,也是思考自身未来发展方向的时机。比如,企业自身可以按照《规定》的要求,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内部安全防护制度、内容管理制度、举报入口等,先于《规定》完成自查,自信应对更严格的监管法规。

7.立法的前奏,行业的里程碑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其不可篡改、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性为社会带来巨大发展潜力的同时,其革新更替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对区块链行业立法的重要里程碑,无疑会对我国区块链市场的走向带来深远影响。随着相关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行业自律规范不断强化与明细,后续法规将会逐渐完善。从对《规定》的解读中,我们也不难发现目前的监管要求与区跨链技术的独有特性或多或少还有一些冲突,如何在去中心化的领域高效实现中心化的管理与监督,仍是我们需要长期探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