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今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中指出,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指出,代币发行融资(ICO)行为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从事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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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虚拟货币等新名词、新概念成为实施非法集资的新式伪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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