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晓娟:发改委淘汰“挖矿”,官配CP要分手?正说链与币

对于任何新兴的事物的出现和发展,我们应在认知上怀揣开放包容的姿态,在行为上保持理性客观和审慎的态度。

引言

2019年4月8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区块链世界的原始淘金活动“虚拟货‘挖矿’活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被列入淘汰类,而且不留宽限立即淘汰。虽然尚只是一个征求意见,比特币价格随即应声下跌5%。链与币这对官配CP是否面临分手?区块链就是用来炒币的吗?作者在本文将会正说链与币。

一、 链是一条很长的链

(一) 认识区块链

1. 区块链的基本原理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记账的电子数据库。通俗地解释,当某一笔交易或某一条数据需要记账时,记账需求被向全网广播,全网节点中算力最强的矿工最快解出一个正确的超长密码,该“矿工”获得记账权并把数据打包成一个区块记录下来,新区块生成并向全网广播。全网每个节点同时验证新区块正确性,通过后,新区块在每个节点备份,并与之前的区块串联成链。

每个新区块中,包含了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如果新区块中所含的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错误,则新区块无法通过全网验证。除创始区块外,区块链中的每一个区块都在前一个区块的基础上生成,前后相连,形成的就是区块链。

2. 区块链的主要特点

根据上述基本原理,可以归纳出区块链的以下特点:

(1) 去中心化

    由于采用了分布式记录和存储,全网所有节点共同参与和维护链上活动,因此不需要中心化的主体来进行主导或指挥。单一节点的状态不会影响全网的运作。

(2) 信息不可篡改

    所有节点上的信息链式相连,环环相扣,且无法反向破译;另外,所有信息同步记录,除非攻破超过全链51%以上的节点,方才有可能影响全链共识,因此链上信息难以被篡改。

(3) 可追溯

    区块链上,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任何节点上的信息都是可追溯的,参与者以及希望加入的主体都可以通过数据查询端口来查询,整个系统高度透明。

(4) 匿名性

    由于交易所需的基本信息都已在全链公开可查询,提高了交易的可信任度,因此交易各方无需知晓和了解交易对象在现实世界的身份和具体信息,可实现交易全程全匿名,保障了各方的隐私。

(二) 区块链的应用

基于区块链的前述特点,区块链有相当广泛的应用场景,只要有数据处理和储存的需要,就有区块链的用武之地。

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最为广泛,在包括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征信、交易结算、积分结算、保险、投融资、资产证券化等领域均已有应用实例。在网信办于2019年3月30日公布的首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里,金融领域的区块链项目占比超过18%,数量位居第一。

区块链在实体经济领域的应用也大有作为,例如商品溯源、知识产权保护与交易、电子存证、精准营销、物联网、能源、医疗、电子政务等等。首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里也已经出现了前述应用的身影。

【针对区块链在某一特定领域应用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作者的其他文章。】

(三) 中国内地关于区块链的政策

中国内地对于区块链技术本身始终是持开放和欢迎态度的。从中央到地方,近年来都推出了大量政策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健康发展。

早在2016年12月,国务院就把加强区块链等战略性前沿技术的技术基础研发和前沿布局写入《“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在其后的2017年、2018年都陆续有区块链相关政策出台,完善区块链战略布局。2019年2月15日正式施行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把区块链信息服务纳入备案范畴,引导区块链信息服务规范运行。

在地方层面,各地从资金、税收优惠、用地、人才引进等诸多方面给予区块链企业大力扶持,部分地方还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建设产业园等方式支持区块链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总体而言,中国内地的区块链政策的主要态度是大力支持作为先进技术的区块链技术的研发,而非“挖矿”、“炒币”。关于币的政策,后文在介绍币的部分会进一步分析。

二、 币是一个大家族

说到与区块链有关的币,大家最耳熟能详的当属比特币。实际上区块链世界当中的币,远不止比特币。区块链中的币有很多名字,代币(Coin)、数字货币、通证(Token)等,它们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实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以下简称“UT”)和证券型通证(Security Token,以下简称“ST”),分别介绍如下。

(一) 实用型通证(UT)

实用型通证,从字面意思上来说,即具有实用功能的通证,例如作为享受优惠或换取产品(或服务)的凭证,类似于传统的优惠券或代金券。大家对于UT有着类似的理解,但由于UT的应用五花八门,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比特币和以太坊通常被认为是UT。

2019年4月3日,美国证监会(SEC)发布Framework for “Investment Contract” Analysis of Digital Assets(以下简称“《数字资产框架》”)。虽然SEC指出,该《数字资产框架》仅为SEC工作人员的意见而非SEC规则,但仍具有相当大的指导意义。该《数字资产框架》认为符合以下特征的通证或数字资产更接近于UT而非ST:

  •  分布记账网络和数字资产已研发完毕并且可以运行
  •  持有者可以立即使用数字资产兑换线上功能,并且被鼓励如此行事
  •  数字资产的创设和结构的设计与实施旨在为满足用户需求而非满足用户在数字资产增值方面的投机
  •  数字资产价值有限,只会维持原值或减值,不会随着时间增值
  •  数字资产可以直接使用,无需事先兑换为其他币种。数字资产如果是一种虚拟代币,则其应当是如同一种储值且在晚些时候可以被使用
  •  如果某数字资产系货物或服务凭证,则其应当可被退回或使用
  •  如果某数字资产衍生出本身功能性目的之外的经济利益,应属偶然事件
  •  数字资产的营销方式应强调其实用功能而非增值潜力
  •  潜在买方有能力通过互联网使用数字资产本身的功能
  •  数字资产的转让限制应与资产的使用并存且不会助长投机市场
  •  如果创设二级市场,则数字资产的转让仅可在用户之间的平台上进行
  • (二) 证券型通证(ST)

    证券型通证,从字面意思上就是指具有证券性质的通证。通常来说,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资产集合计划等等。

    由于具有证券性质,ST的发行和流通就必须遵守相关法域关于证券的法律法规,并服从有管辖权的证券监管机关的监管。当然,不同法域对于证券的法律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相同。例如,在美国发行ST,就必须遵守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SEC的相关规则;在英国发行ST,则目前尚应在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沙盒中运行;在新加坡发行ST,则可参考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局(MAS)的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并遵守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Cap. 289) Financial Advisers Act (Cap. 110)等相关法规,也可以与MAS讨论可否纳入沙盒;在香港,虽然香港证监会正在努力探索STO的监管问题,且已在2016年推出监管沙盒,但由于门槛较高,尚无成功先例。

    【如果读者对于证券型通证的发行感兴趣,可检索作者关于STO的文章】

    在前述SEC新发布的《数字资产框架》中,对于ST仍然延续了早先Howey Test的理念,并加以完善。根据《数字资产框架》的意见,具有以下特征的通证或数字资产更接近于ST:

  • 以金钱投资
  • 向一家普通企业投资
  • 对投资利润有合理期待
  • 利润产生基于他人的努力
  • (三) 中国内地关于代币的政策

    与对待区块链技术的态度并不相同,中国内地官方对于币的态度非常谨慎。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非法从事代币融资、禁止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并提示了风险。中国互金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互金协会也曾出台关于ICO、STO风险防范的提示或者通知。2018年1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地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要求“积极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2019年4月8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则直接把比特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

    从以上各项政策来看,中国内地对于币的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策的出台都旨在防范非法集资和扰乱金融秩序;另一类是配合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限制严重污染、浪费资源、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比特币“挖矿”活动。我们理解,比特币挖矿业务在中国内地被禁的主要原因还是消耗大量能源,与环境保护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战略导向不符。

    三、 链与币的关系

    (一) 互相独立

    比特币的提出源于中本聪的论文,区块链的概念也同时被确定下来。所以比特币和区块链算得上是形影不离的一对概念。但实际上,区块链技术本身作为一种新兴技术,是可以独立于比特币及其他通证而存在,并可被广泛应用的。空气币、诈骗币、割韭菜等乱象只是不法分子借区块链之名,行骗财之实,不应当把这些乱象归咎与区块链技术本身。

    一方面,正如前文所言,中国内地也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促进区块链技术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已有不少区块链企业着力于无币链的研发,将区块链技术服务于国计民生。

    以阿里巴巴为例,其在区块链领域布局了众多有实际意义而无币的产品及服务,包括利用该区块链技术实现支付宝爱心捐赠平台上的每一步善款可被追踪;推出基于区块链的邮箱存证产品;搭建透明可追溯的食品供应链;阿里健康试点“医联体+区块链”项目等。

    (二) 互相促进

    虽然比特币“挖矿”活动涉嫌高能耗、重污染,虽然各种空气币、诈骗币、割了一茬茬韭菜,但也不能因噎废食而简单地把币从区块链世界剥离出去。币对于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现实世界仍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基于真实的企业发展融资需要所开展的ST发行活动,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企业和投资人都是颇有益处的。合规的ST发行,对于企业而言,可以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以较低的资金成本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对于投资人而言,可以增加投资机会、提高所投资的证券的流动性、降低投资门槛和成本。

    另一方面,基于真实的业务发展需要所开展的UT发行,在合规的前提下对于项目方和用户也是有益的。合规的UT发行,对于项目方而言,可以扩宽销售渠道、降低销售成本、加速存货流动;对于用户而言,也可以更便利、更低成本地获得产品和服务。

    当然,币的发行和流通应当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合规进行,并做好风险控制及采取可靠可行的投资者/用户权益保护措施。

    浪费资源、恶意炒币固然应当被限制或禁止。但也要看到,合规合理地使用币,可以有效地激发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发挥区块链技术的最大优势。链和币的正确关系应当是相辅相成、齐头并进。

    结语

    对于任何新兴的事物的出现和发展,我们应在认知上怀揣开放包容的姿态,在行为上保持理性客观和审慎的态度。对于区块链技术,我们要正视其产生的合理性、发展的必然性、适当场景下应用的优越性以及被不当利用后产生的危害性。链与币这对CP是否应被拆开,取决于相关法域的立法框架;是否要被拆开,取决于具体的应用场景。区块链企业以及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相关行业从业者,应平衡好链与币的关系,遵守企业及活动所在法域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合法合规的开展活动。

    声明: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联系作者(fanxiaojuan@zhonglun.com);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

    转载声明:本文 由CoinON抓取收录,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CoinON资讯立场,CoinON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若以此作为投资依据,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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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晓娟:发改委淘汰“挖矿”,官配CP要分手?正说链与币

    星期五 2019-04-12 17:30:37

    引言

    2019年4月8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区块链世界的原始淘金活动“虚拟货‘挖矿’活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被列入淘汰类,而且不留宽限立即淘汰。虽然尚只是一个征求意见,比特币价格随即应声下跌5%。链与币这对官配CP是否面临分手?区块链就是用来炒币的吗?作者在本文将会正说链与币。

    一、 链是一条很长的链

    (一) 认识区块链

    1. 区块链的基本原理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记账的电子数据库。通俗地解释,当某一笔交易或某一条数据需要记账时,记账需求被向全网广播,全网节点中算力最强的矿工最快解出一个正确的超长密码,该“矿工”获得记账权并把数据打包成一个区块记录下来,新区块生成并向全网广播。全网每个节点同时验证新区块正确性,通过后,新区块在每个节点备份,并与之前的区块串联成链。

    每个新区块中,包含了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如果新区块中所含的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错误,则新区块无法通过全网验证。除创始区块外,区块链中的每一个区块都在前一个区块的基础上生成,前后相连,形成的就是区块链。

    2. 区块链的主要特点

    根据上述基本原理,可以归纳出区块链的以下特点:

    (1) 去中心化

        由于采用了分布式记录和存储,全网所有节点共同参与和维护链上活动,因此不需要中心化的主体来进行主导或指挥。单一节点的状态不会影响全网的运作。

    (2) 信息不可篡改

        所有节点上的信息链式相连,环环相扣,且无法反向破译;另外,所有信息同步记录,除非攻破超过全链51%以上的节点,方才有可能影响全链共识,因此链上信息难以被篡改。

    (3) 可追溯

        区块链上,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任何节点上的信息都是可追溯的,参与者以及希望加入的主体都可以通过数据查询端口来查询,整个系统高度透明。

    (4) 匿名性

        由于交易所需的基本信息都已在全链公开可查询,提高了交易的可信任度,因此交易各方无需知晓和了解交易对象在现实世界的身份和具体信息,可实现交易全程全匿名,保障了各方的隐私。

    (二) 区块链的应用

    基于区块链的前述特点,区块链有相当广泛的应用场景,只要有数据处理和储存的需要,就有区块链的用武之地。

    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最为广泛,在包括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征信、交易结算、积分结算、保险、投融资、资产证券化等领域均已有应用实例。在网信办于2019年3月30日公布的首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里,金融领域的区块链项目占比超过18%,数量位居第一。

    区块链在实体经济领域的应用也大有作为,例如商品溯源、知识产权保护与交易、电子存证、精准营销、物联网、能源、医疗、电子政务等等。首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里也已经出现了前述应用的身影。

    【针对区块链在某一特定领域应用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作者的其他文章。】

    (三) 中国内地关于区块链的政策

    中国内地对于区块链技术本身始终是持开放和欢迎态度的。从中央到地方,近年来都推出了大量政策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健康发展。

    早在2016年12月,国务院就把加强区块链等战略性前沿技术的技术基础研发和前沿布局写入《“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在其后的2017年、2018年都陆续有区块链相关政策出台,完善区块链战略布局。2019年2月15日正式施行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把区块链信息服务纳入备案范畴,引导区块链信息服务规范运行。

    在地方层面,各地从资金、税收优惠、用地、人才引进等诸多方面给予区块链企业大力扶持,部分地方还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建设产业园等方式支持区块链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总体而言,中国内地的区块链政策的主要态度是大力支持作为先进技术的区块链技术的研发,而非“挖矿”、“炒币”。关于币的政策,后文在介绍币的部分会进一步分析。

    二、 币是一个大家族

    说到与区块链有关的币,大家最耳熟能详的当属比特币。实际上区块链世界当中的币,远不止比特币。区块链中的币有很多名字,代币(Coin)、数字货币、通证(Token)等,它们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实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以下简称“UT”)和证券型通证(Security Token,以下简称“ST”),分别介绍如下。

    (一) 实用型通证(UT)

    实用型通证,从字面意思上来说,即具有实用功能的通证,例如作为享受优惠或换取产品(或服务)的凭证,类似于传统的优惠券或代金券。大家对于UT有着类似的理解,但由于UT的应用五花八门,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比特币和以太坊通常被认为是UT。

    2019年4月3日,美国证监会(SEC)发布Framework for “Investment Contract” Analysis of Digital Assets(以下简称“《数字资产框架》”)。虽然SEC指出,该《数字资产框架》仅为SEC工作人员的意见而非SEC规则,但仍具有相当大的指导意义。该《数字资产框架》认为符合以下特征的通证或数字资产更接近于UT而非ST:

  •  分布记账网络和数字资产已研发完毕并且可以运行
  •  持有者可以立即使用数字资产兑换线上功能,并且被鼓励如此行事
  •  数字资产的创设和结构的设计与实施旨在为满足用户需求而非满足用户在数字资产增值方面的投机
  •  数字资产价值有限,只会维持原值或减值,不会随着时间增值
  •  数字资产可以直接使用,无需事先兑换为其他币种。数字资产如果是一种虚拟代币,则其应当是如同一种储值且在晚些时候可以被使用
  •  如果某数字资产系货物或服务凭证,则其应当可被退回或使用
  •  如果某数字资产衍生出本身功能性目的之外的经济利益,应属偶然事件
  •  数字资产的营销方式应强调其实用功能而非增值潜力
  •  潜在买方有能力通过互联网使用数字资产本身的功能
  •  数字资产的转让限制应与资产的使用并存且不会助长投机市场
  •  如果创设二级市场,则数字资产的转让仅可在用户之间的平台上进行
  • (二) 证券型通证(ST)

    证券型通证,从字面意思上就是指具有证券性质的通证。通常来说,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资产集合计划等等。

    由于具有证券性质,ST的发行和流通就必须遵守相关法域关于证券的法律法规,并服从有管辖权的证券监管机关的监管。当然,不同法域对于证券的法律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相同。例如,在美国发行ST,就必须遵守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SEC的相关规则;在英国发行ST,则目前尚应在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沙盒中运行;在新加坡发行ST,则可参考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局(MAS)的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并遵守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Cap. 289) Financial Advisers Act (Cap. 110)等相关法规,也可以与MAS讨论可否纳入沙盒;在香港,虽然香港证监会正在努力探索STO的监管问题,且已在2016年推出监管沙盒,但由于门槛较高,尚无成功先例。

    【如果读者对于证券型通证的发行感兴趣,可检索作者关于STO的文章】

    在前述SEC新发布的《数字资产框架》中,对于ST仍然延续了早先Howey Test的理念,并加以完善。根据《数字资产框架》的意见,具有以下特征的通证或数字资产更接近于ST:

  • 以金钱投资
  • 向一家普通企业投资
  • 对投资利润有合理期待
  • 利润产生基于他人的努力
  • (三) 中国内地关于代币的政策

    与对待区块链技术的态度并不相同,中国内地官方对于币的态度非常谨慎。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非法从事代币融资、禁止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并提示了风险。中国互金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互金协会也曾出台关于ICO、STO风险防范的提示或者通知。2018年1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地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要求“积极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2019年4月8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则直接把比特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

    从以上各项政策来看,中国内地对于币的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策的出台都旨在防范非法集资和扰乱金融秩序;另一类是配合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限制严重污染、浪费资源、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比特币“挖矿”活动。我们理解,比特币挖矿业务在中国内地被禁的主要原因还是消耗大量能源,与环境保护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战略导向不符。

    三、 链与币的关系

    (一) 互相独立

    比特币的提出源于中本聪的论文,区块链的概念也同时被确定下来。所以比特币和区块链算得上是形影不离的一对概念。但实际上,区块链技术本身作为一种新兴技术,是可以独立于比特币及其他通证而存在,并可被广泛应用的。空气币、诈骗币、割韭菜等乱象只是不法分子借区块链之名,行骗财之实,不应当把这些乱象归咎与区块链技术本身。

    一方面,正如前文所言,中国内地也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促进区块链技术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已有不少区块链企业着力于无币链的研发,将区块链技术服务于国计民生。

    以阿里巴巴为例,其在区块链领域布局了众多有实际意义而无币的产品及服务,包括利用该区块链技术实现支付宝爱心捐赠平台上的每一步善款可被追踪;推出基于区块链的邮箱存证产品;搭建透明可追溯的食品供应链;阿里健康试点“医联体+区块链”项目等。

    (二) 互相促进

    虽然比特币“挖矿”活动涉嫌高能耗、重污染,虽然各种空气币、诈骗币、割了一茬茬韭菜,但也不能因噎废食而简单地把币从区块链世界剥离出去。币对于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现实世界仍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基于真实的企业发展融资需要所开展的ST发行活动,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企业和投资人都是颇有益处的。合规的ST发行,对于企业而言,可以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以较低的资金成本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对于投资人而言,可以增加投资机会、提高所投资的证券的流动性、降低投资门槛和成本。

    另一方面,基于真实的业务发展需要所开展的UT发行,在合规的前提下对于项目方和用户也是有益的。合规的UT发行,对于项目方而言,可以扩宽销售渠道、降低销售成本、加速存货流动;对于用户而言,也可以更便利、更低成本地获得产品和服务。

    当然,币的发行和流通应当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合规进行,并做好风险控制及采取可靠可行的投资者/用户权益保护措施。

    浪费资源、恶意炒币固然应当被限制或禁止。但也要看到,合规合理地使用币,可以有效地激发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发挥区块链技术的最大优势。链和币的正确关系应当是相辅相成、齐头并进。

    结语

    对于任何新兴的事物的出现和发展,我们应在认知上怀揣开放包容的姿态,在行为上保持理性客观和审慎的态度。对于区块链技术,我们要正视其产生的合理性、发展的必然性、适当场景下应用的优越性以及被不当利用后产生的危害性。链与币这对CP是否应被拆开,取决于相关法域的立法框架;是否要被拆开,取决于具体的应用场景。区块链企业以及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相关行业从业者,应平衡好链与币的关系,遵守企业及活动所在法域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合法合规的开展活动。

    声明: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联系作者(fanxiaojuan@zhonglun.com);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